产品责任险的投保方式是怎样的(IDI安责险工程保证保险)

产品责任险的投保方式是怎样的(IDI安责险工程保证保险)(1)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建设,目前主要可分为四大险种体系,即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工程保证保险体系、安全生产保险体系与工程责任保险体系。其中,工程责任保险的保险投保人最易区分,由于其险种体系下,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两大险种更多时候被划为安全生产类险种,因此目前工程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主要为针对各建设活动主体的职业责任保险。

依据相应责任主体不同,工程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监理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等职业责任险种。其投保人也对应为相应的责任主体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而对于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与安全生产保险三类险种,即便同一类别的险种,其投保人也常涉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不同活动主体,投保主体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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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主体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与人为因素。针对这些风险因素造成的风险事故,对应的工程质量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险。

建工一切险与安工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包括物质损失与责任损失两部分。其中物质损失部分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损失,责任损失则是指因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及恶意行为导致的工程损失。

上述风险因素所导致的工程损失,在不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下,承担相应损失责任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如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规定,工程总承包商对项目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总责,因此,相应的投保人一般由工程总承包商负责投保。

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部分承包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

分段承包模式。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

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防范的是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属于人为风险因素。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此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即为建设单位,也就是工程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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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保险的投保主体

工程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所涉角色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保证,一旦债务人信用违约则由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作出相应赔偿。事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工程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即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信用保证的债务人。

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投标人委托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投标人,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投标人。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工程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工程承包方。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工程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工程承包方。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债务人角色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因此,二者都可以成为相应的保险投保人。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方保证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即建设单位,相应的保险投保人即为建设单位。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是指项目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将工程预付款如实用于工程建设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项目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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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保险的投保主体

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险主要分为两类:1.具有社会基础保障属性的工伤保险;2.对工伤保险起着补充保障作用的各类商业安全生产险种。

工伤保险的投保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设工程领域,针对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指建设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单位,如果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相应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

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项目,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商业安全生产险种的投保

在建设工程领域,商业安全生产类险种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主要作用,一方面是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作为补充险种,为保险事故当事人或家属提供有效的保险补偿;另一方面即是帮助用人单位分散相应的赔偿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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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从分散用人单位赔偿责任风险角度,无论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还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人都应为实际的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即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而依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应的投保人即为施工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项目中,相应的保险投保人则为总承包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的安全生产类险种投保,由其是商业险种部分的投保,经常出现总包承包方将相应投保责任推给劳务分包方的情形。而事实上,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总承包方需要对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在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其承担的损失与赔偿责任风险是高于劳务分包方,从这一角度,总承包方应重视安全生产类险种的主动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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