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大纲(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新解之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大纲(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新解之四)(1)

驾校教练员

四、驾校教练员

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教练员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教练员两种。本部分仅谈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

自从2016年取消省级教练证后,尤其是2020年取消国家职业资格,有些地区可能矫枉过正,大大减弱了对教练员的要求和管理。这次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

1.基本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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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员

本部分(见第二章经营备案)变化不大。

变化的仅是对教练员的知识表述。2006版、2016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对知识的描述用了“熟练掌握”和“熟悉”。而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则改用了“熟悉”和“了解”。近几年对教练员的轻视程度,用这样的变化用词也不为过。究竟这种变化用词的用意何在?是驾校教练员本质如此还是目前教练员降维使用,不知修改动机。

技能方面没有变化。三个版本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高度一致“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在实际训练中,人们更关注的是随着教练证和国家职业资格的取消,是否对此基本资格也取消了?这是一个误区。证件取消不等于知识和能力(技能)的取消。教练员没有知识和能力就上岗,这是天大的错误。

在实际培训教学中,不排除有个别人之前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的人。这样的人可能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但必须有人鉴别一下这种人知识和技能达到什么程度,方可上岗。而对于大部分人来讲是不具备教学知识和能力的。那种只具备驾龄、学历等要素就上岗的做法,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

【案例】2017年4月27日13时45分,某驾校小型汽车教练车,由无教练员资质的驾驶员驾驶,在沿滨州市滨城区玉龙湖路由西向东行至五里村附近时,因车速过快,撞上路沿石,导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事故。车上学员为某驾校学员。驾驶员无教练员资质,不属于任何驾校,并且存在毒驾行为。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教练员管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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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员

教练员管理仅仅是之前在不同时期政策变动的补充和完善,或形式上的变化,并未有实质上的变化。

(1)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2022版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基于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202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作为“技能等级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大改革,是职业认定按照国际惯例走向市场化的重大表现。因此,从2020年取消国家职业资格至今仍在缓慢慎重过渡时期。教练员等级认定主要受以下几点制约:

①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突然向等级认定制度的转变,人们还没有一个充分的认知。究竟什么是等级认定、对驾校有何用处?

②驾校面临成本拐点,或生存处于边缘状态,下一步如何生存还未定论,怎能顾及其他事项?

③等级认定机构疑虑重重。不管是过去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还是今天的等级认定单位,都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但事实上恰恰相反,许多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造成了“不能干的抢着干、能干的被拖后”的尴尬局面。既然等级认定市场化,那就需要一个市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达到健康有序,可能需要1年、也可能需要几年。至少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开始,所有的驾校教练员不会马上实施等级制度。

④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是矛盾的。前者是肯定用语,后者是选择用语。

(2)教练员培训(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2022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岗前培训”、“再教育”的提法。一段时间以来,受放管服改革的影响,教练员培训一直畏首畏尾徘徊不前。从国家层面,大力提倡教育或终生教育。如《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教练员既是职业,也是教师,又是与安全有关的活动。无论是岗前培训还是继续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过对应的学时,在最后的公布稿中,不再出现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能有利于结合各地情况开展培训。

(3)在教练员培训实施主体上,仍然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但教练员培训的确是一个不同于驾培的具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培训活动。一般驾校自我培训教练员很难做到。之前大都由一些交通类高校或职业院校担负,在提高教练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说明有关职业院校介入技能认定或培训的可能性。目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远程继续教育虽然由驾校实施,但大都委托第三方实施。况国办发〔2015〕88号提出“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也一定程度对教练员知识技能结构高层级的培训需求。据了解,某些地区实行“区域驾校联合委托培养模式”不失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有效高层级培训教育办法。

3.关于教练员职业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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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员

这是民间呼声比较大的一项。2022年03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而驾校教练员无论从作业环境、作业工具,还是作业目标或目的,都与安全有关。2021年道路运输驾驶员(旅客、货物、危货)均被列入国家准入类职业资格(见2021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比道路运输驾驶员有过之无不及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是否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可能更多人期盼或驾校教练员更多的公共安全付出需要更高的国民待遇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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