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推行火耗归公养廉银(雍正为何推行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
撰文|曾凌虚
电视剧《雍正王朝》用了大量画面对雍正关于耗羡归公和养廉银进行演绎,从很多角度还原了历史面目。雍正元年,刚刚即位的新皇帝雍正如同魔术师一般接连向帝国推出多重改革,大部分是围绕清朝治理所开展的内容。在元旦给地方官员下发文告时,雍正首次提出钱粮火耗问题“竭小民衣食之资,供官司奴隶之用。”并且在文告中说,早在康熙时期就有人提出加收火耗补充亏空,未获通过。
雍正读书画像
所谓“火耗”起于明代万历年间,原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差额就归官员了。清初的官员沿用了这种做法。而且,“火耗”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虽然顺治、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
无疑雍正的文告引起了一些大臣的迅速回应。这年的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再次提出他奏称:地方上的公事开销,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应,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美银内节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耗羡本来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说是地方官的私事,杨宗仁要他们拿出一小部分归省里,作为公用,实际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羡归公意义的建议。雍正见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支持,说他“所言全是,一无瑕疵,勉之”。鼓励他好好实行。
雍正朝奏折
同年,山西巡抚诺岷因该省耗羡问题比较严重,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的耗羡银,通通上交布政司库,一部分用作抵补无着落的亏空,一部分给各官作养廉银。这是全面实行火耗归公的办法,雍正高兴地批准他在山西实行。
因此“火耗归公”与“养廉银”成了雍正着手推动的两大政务。据史料记载,清朝时期的养廉银资是从“耗羡"中来的。当时,凡是州、县官,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钱粮就是田赋,最初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即征收银子。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都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即指在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倘若是银子,就是指将碎银熔成银锭时所受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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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征收的银两中,每两加征四至五钱作为火耗;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整个州、县总量是一笔可观的数字,实际上这笔耗羡并不归公,完全入了州、县官的私囊,成为公开的、照例的好处。由此可知,这所谓的“耗羡”实际上是地方官借耗损之名,而征收的一种在各种杂派中苛重的一项的附加税罢了。
最雍正帝曾亲自询问过原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家庭生活用度,鄂尔泰回答道“每月以五百金计之,一年六千金,尽敷用度”。这就是说,作为地方行政最高长官的家庭开支至少每年要六千两银子左右,即为其原俸的33.3倍,据此比例推算,巡抚每年的家庭实际开支为5162两,布政使与巡抚同级。按察使为4329两,道员为3497两,知府与道员同,知县为1499两,等等。实际上地方各级官员的俸薪所得与家庭的实际支出距离很大,中央各级官吏相差之数亦不亚于地方官,这种低俸制对清朝的吏治起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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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养廉银的同时,雍正也推行了“耗羡归公”制度。他谕令各省把原来被大小官员贪污的耗羡银两全部提解归公,上交藩库, 并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廉之资。这部分银子并非是随意发放的,而是按照官员的官职高低、政务之繁简、地方之冲僻以及耗羡之多少来决定。这种做法可谓是“厚俸以养廉”,而不是以往的“俭以养廉”了。官员们领取了养廉银,不许再有乱收胡收之举,否则就要受到严惩。
清朝银票
实行“厚俸以养廉”制的结果,化私费为公款,将原来的对百姓的侵夺银两变成了制度化的合法收入,各种陋规大受压制,民众负担大为减轻。雍正这种做法被史学家们大为赞赏。清朝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至少对雍乾二朝发生了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吏治稍得澄清;二是理足国帑;三是百姓减轻了负担。耗美归公后,它的用途,雍正规定是三大项,一是给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用以清补亏欠,主要是雍正初年的事。如元年,山西实收耗羡银四十三万两,用作补偿亏空。
耗羡归公和养康银制度是对顺治、康熙二帝确立的祖宗成法的重大改革,对一贯滥征耗羡和无节制地收受规礼银官吏的切身利益是很大的触动。雍正明示各大臣必须“虚公执政,确议具奏”。并发谕旨,表明他对养廉银制度的看法:“今尔等所议高成龄提解火耗一事亦属平心静气,但所见浅小,与朕意未合。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然非可以公言也。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必不能行。且历来火耗皆在州县,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余百万。
雍正书法
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参奏,此从前之积弊,所以当剔除这者也。”雍正帝依照“奖廉惩贪”的原则,主张原给养廉银两,特别是对那些居官廉洁, 勤于政事的地方大官更予从优厚给, 以资鼓励,山西巡抚诺岷,因力主耗羡归公比较完整地提出养廉银制度的建议,其养廉银额高达每年三万一千七百两,为其原俸的204.5倍。
一般说来,雍正年间总督的养廉银为每年二万两左右,巡抚为一万五千两左右,布政使为一万两左右,按察使为八千两左右,道府为五千两左右,州县为一二千两。除各衙门正印官外,所有佐贰官也都有养廉银。雍正七年,署福建总督史贻直等奏请,“闽省内地佐贰杂职微员共计三百一员,每员每年议给银二十两”,虽然微薄,但毕竟从无到有。自地方官推行养廉银制度后,京官的薄俸问题亦显得突出。雍正六年(1728年) 二月,奉上谕:“朕因国家政事,资借大臣之力,而使之分心家计,朕心不忍。五部大臣内,除差往外省署事之人外,俸银、俸米著加倍给与。”但双俸仍满足不了京官的请求。此后这个问题绵延不休,到了乾隆时期,这些问题的严重性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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