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最新逮捕名单(萍乡连续两起涉黑案一审宣判)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萍乡市公安局始终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全面摸排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持续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对各类涉黑涉恶犯罪发起凌厉攻势。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不断深入,一大批黑恶势力原形毕露,纷纷落入法网。近日,连续两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宣判。
扫黑除恶
弘扬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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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黑案进行依法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按照组织者、领导者等人的意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暴力行为承揽了当地大量建筑工程,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庭审现场)
据悉,2012年至今,以王某某(化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经营当地电厂炉灰业务、非法控制该市某镇区域工程建设,攫取了巨额利润,拥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以其获取的经济利益、工程项目通过直接给予、间接输送的方式维系、支持、促进组织活动和发展,以其经济实力对该组织进行非法保护。
在此过程中,该组织实施了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作证、包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判决。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化名)等2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5名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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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在吴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自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5起,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以此支持、促进组织的发展壮大,同时巩固组织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在当地部分区域、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吴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首要分子吴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吴某文两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和十二年,均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彭某等六名积极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邓某等一般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萍乡公安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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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萍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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