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欢螺国外有销售吗(深度好欢螺)
前几日,微博和小红书上一则《我吃好欢螺吃出了虫卵》迅速成为网民关注焦点。
爆料者称自己在拼多多平台买了10包“好欢螺”螺蛳粉,拆开后却发现里面有疑似虫卵的东西。爆料者当即拍照留作证据,同时联系了相关方面,但当天没有得到商家与平台的任何回复。
据悉,经过多次反馈与沟通之后,截至目前,拼多多已给予爆料者200元的优惠券,并承诺对商家进行限流,下架该商品。商家则全额退款,向爆料者道歉,且赔偿了1000元。
另一方面,好欢螺售后客服则称拼多多上的某商家未经官方授权,进货来源值得怀疑。此后,好欢螺官方微博又发布了《关于“好欢螺食品质量事件”致广大顾客说明函》,称公司“拥有行业领先的现代化生产线及高温消杀工艺流程”,“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过权威认证”。同时提到针对自己的“商业诋毁时有发生”,质疑此次事件发酵迅速超乎常态。值得核查。说明函发布后,再次引发轩然大波。很多网友认为好欢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如此说辞显得“缺乏社会责任”。
现在,好欢螺已成立食品安全专项调查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正在调查相关情况。看来,到事情水落石出的那天还有一段时日,因此小昊对此事本身暂时不作评论,可以先来和大家聊聊,好欢螺说的“商业诋毁”是怎么一回事,如何认定商业诋毁行为,遭遇商业诋毁该怎么应对等等——
所谓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别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损害、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
现实中,面对同行竞争激烈的局面,一些人进行商业诋毁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前一时期,日本无印良品编造并传播北京无印良品“抢注”其“无印良品”商标的虚假信息,给北京无印良品造成损失。北京无印良品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日本无印良品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40万元等。
一般来说,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时,重点会审查疑似诋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诋毁者与被诋毁者是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也就是说,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实施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非经营者的侮辱、诽谤、诋毁等行为以一般侵权论。
(二)诋毁者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商业诋毁中的虚伪事实是指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信息及信息表达,例如凭空捏造和散布涉及他人商誉、与其真实情况不符的事情,或者对对方的真实情况进行恶意歪曲,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描述客观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列举行为中包含“不全面地描述客观事实”。依据目前的裁判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中,一方披露另一方负面信息时,虽能举证证明该信息属客观、真实,但披露方式显属不当,且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评价使得企业信誉受损的行为,也构成商业诋毁。
另外,诋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也非常多样,比如利用信息载体或媒介,利用产品的广告宣传,利用虚假投诉,利用公开信、告知函等。
(三)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实践中,无论行为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只要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
且该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受损,不要求发展到公众受到误导的程度,即使诋毁行为仅致使被诋毁对象的几家受众或者合作企业对其的商誉评价降低,只要造成了被诋毁对象的损失,诋毁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苏民三终字第0199号判决书中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只要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至于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导并不是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亿湾特公司在向苏信公司提交的异议书中对于第六十研究所的描述缺乏确实有效证据,属于捏造事实,且客观上导致苏信公司因此取消了第六十研究所单一来源供应商资格及第六十研究所为澄清相关事实和重新参加投标增加了费用支出,给第六十研究所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可分三个方面:
● 行政责任
经营者如果发现存在同行商业诋毁的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要求对方进行调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等权利,商业信誉与名誉权本质上是同一的。商业诋毁者应当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要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相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可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商业诋毁的构成要求比较苛刻,导致在一个侵害事实中,可能部分主体构成商业诋毁侵权,部分主体又不构成,如果要追究侵权责任,需要以名誉权侵权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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