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不得罪三人(出家人犯罪怎么办)
僧人、道士犯罪怎么处理?明太祖朱元璋曾有一道“异法”。
明代王世贞曾在自己的笔记中记载了朱元璋下的一道奇特诏令。
“洪武中有诏,凡火居道士,许人兵诈银三十两、钞五十锭;如无,打死勿论。”
明太祖下令,火居道士犯法,法司可以相比索要钱财“银三十两、钞五十锭”,如果没有钱财,则直接打死。
明太祖像
这诏令实在是大大奇特。
不必怀疑王世贞记载的真伪,因为这是他“亲见于刑部所藏《事例》”,他看到这道诏令的时候,也是“以为异”,大为惊讶。
王世贞的记载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另一位明人的记载。
明代俞汝楫曾在《礼部志稿》记载道:“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伽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
朱元璋的那道诏令便是“严禁”的一个表现。
和尚像
那些娶妻生子有家室的僧人、道士,一般称为火宅僧、火居道士。
道教正一派天师道不禁止门人婚娶,因此火居道士并不算违规,但是火宅僧多是破戒犯禁的僧人。
对于这些犯禁的僧人、道士,明太祖毫不手软,因此制定一些律法来严惩。
朱元璋的这道律令,直到明英宗正统年间还在使用。
明代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也记载了一个故事印证王世贞的说法。
“时山西有僧夜入奸妇家,为同奸者殴死,法司论殴者以绞。”
面对这个量刑,有人不同意了。
“评事王亮驳之曰:‘旧例僧有妻者,诸人得殴辱之,更索其钞五十锭,无钞殴死勿论。今僧犯奸,方之有妻,其罪尤重,殴死奸僧者宜蒙矜恤。’”
评事王亮直接搬出了“旧例”,这道旧例正是明太祖制定下来的。
最终打死僧人的人被明英宗免除死刑,“上命宥死戍边”。
《万历野获编》
沈德符还特意表示这个故事是史书中记载的,“此则见之史者”,真实性不用怀疑。
这个故事能说明太祖的那道诏令在明英宗时还起着作用,但是也也能看到朝廷对此的执行力度大不如以前,渐渐不再执行了。
按朱元璋的量刑是“打死勿论”,打死僧人的人应该是无罪释放的,但是明英宗还是将他发配戍边。
二、朱元璋严惩奸尼明初,明太祖还有一个处置尼姑的事情,让后人大呼“尤直捷痛快也”。
朱元璋有一次曾“使人察在京将官家有奸者”,结果还真查出为非作歹的一个尼姑。
“时女僧诱引功臣华高、胡大海妾数人,奉西僧行金天教法。”
明太祖是如何处理的呢?
“上命将二家妇女,并西僧女僧俱投之于河。既不必谳鞫定罪,亦不须刀锯行刑。”
明太祖就是明太祖,他的方法简单粗暴,直接绕开法律,扔到河里,“尽付洪波”。
朱元璋剧照
明代后期有人称赞明太祖的这番做法,“真万世良法也”。
朱元璋不审不定罪,也不用刀砍斧斫,干脆利落。
万历年间,大臣周孔教也曾做过类似明太祖的处置方式,出其不意,不按法律严惩过犯罪的尼姑。
周孔教发现治下“吴中有假尼行淫一事”,便下令抓捕,“罗致诸尼”。
当然,周孔教的做法比明太祖的要“文雅”许多。
“不笞不逐,但以权衡准其肥瘠,每斤照豸肉之价,官卖与鳏夫。”
不打不逐,周孔教直接将她们称体重,按市场上“豸肉”的价格卖给那些光棍。
和尚像
“豸肉”是什么肉,我没有查到(觉得“豸”应该是“豕”的笔误)。
这事被当时的沈德符评为“真一时快心事!”
三、明太祖的法令后世皇帝并没有严格执行随着时间的流逝,朱元璋对犯法僧道的处置诏令被后世慢慢地忽视、遗忘,整个大明的僧纪道律堕落地极快,犯禁娶妻的火宅僧、火居道士到处都是。
明代谢肇淛在《五杂俎》写道:
“至吾闽之邵武、汀州,僧道则皆公然蓄发,长育妻子矣。”
像喝酒吃肉这样的破戒违律早是司空见惯,自不用提了。公然犯禁蓄发娶妻生子的僧人道士也是多如牛毛。
甚至还有更加荒唐离谱的现象。
“寺僧数百,惟当户者一人削发,以便于入公门,其它杂处四民之中,莫能辨也。”
僧人像
谢肇淛看到,有的寺庙数百僧人中,剃发留光头的就只有一个人。
而且这还是为了和官府打交道,“便于入公门”,敷衍朝廷的,装点门面的。
根据谢肇淛的记载,本来可以娶妻吃肉的僧人在大明朝只有一个地方是可以有的,那就是明太祖的老家凤阳。
“天下僧惟凤阳一郡,饮酒,食肉,娶妻,无别于凡民,而无差役之累。相传太祖汤沐地,以此优恤之也。”
这本是朱元璋对凤阳的“优恤”而开的特例。
然而到了明朝中期,特例已经变成了普遍现象,泛滥至极。
面对此情此景,让谢肇淛除了感叹一声“此真所谓幸民也”,也别无他法。
有些有识之士,不禁想起了明初明太祖立下的那道诏令。
他们痛惜明太祖定下的规定没有被明确写入大明律法之中,“皆太祖所定,特未载入律中耳”。
沈德符曾评论道:“今陕西西宁诸卫土僧,俱仿西番有室,且纳于寺中,而火居道士则遍天下矣。又僧之犯奸者,近止令追牒还俗,正堕其计中。”
他痛感破戒犯禁僧人太多,朝廷对他们的惩罚太宽松。
他只能哀叹明太祖的法令若是得以执行下去,哪怕是明英宗那样的打点折扣的执行,“其于除淫荡秽所裨不小”。
和尚还是秃子?
四、朱元璋的苦心没有被后世子孙理解僧人道士犯禁娶妻生子,其实也是整个社会风气腐化堕落的一个缩影。
社会风气的衰败自然也会在律法上体现出来,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法不依等将成为常态现象。
明初,国家新立,一切自然都得讲究法度,朱元璋亲力亲为,制定了许多严苛的法令。他甚至亲自编订刑典《大诰》,颁行天下,诰戒臣民。
这些法令,除了严苛之外,还都鲜明的体现朱元璋个性。
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那道处理出家人的奇怪命令。
“治乱世用重典”,这是朱元璋亲身经历得出的经验教训,只是由于太过残酷,他的很多法令并没有在“遵循祖制”的传统下实现下去。
朱元璋在制定刑典的时候,还有一个原则是“当计远虑”。
他看到了以后,防范于未然。
但是后世子孙也没有珍惜他的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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