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被告婚姻状况(苏敏女士婚姻财产分析)

调取被告婚姻状况(苏敏女士婚姻财产分析)(1)

2020年苏敏女士从婚姻家庭中出走,独自旅行:

“我想跟生活请个假,不做他的妻,不做孩儿他妈,不围着一日三餐转,不跟着柴米油盐走,只想做回我自己,去看看外面的世界。”

调取被告婚姻状况(苏敏女士婚姻财产分析)(2)

今天中秋,她回了趟老家,其间见了一面老头,两年不见一见还是吵吵,苏敏决定离婚。

调取被告婚姻状况(苏敏女士婚姻财产分析)(3)

如果将来两人真的离婚,最好能够协议离婚,否则财产分割又是一笔人间烂账。

律师行业有一句话,叫:

刑事律师会看到坏人最好的一面,

离婚律师会看到好人最坏的一面。

一、苏敏和她老头的aa制生活,影不影响财产分割?

据苏敏说,他们早就是各过各的了,所谓aa制了。

但我猜他们之间应该是没有签书面协议,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是需要书面形式的。

所以,两口子虽然早就各过各的了,但只要没有正式签过财产协议,那么所谓各过各的这期间取得财产,依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将来离婚的时候,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二、苏敏个人的社交媒体账号是不是婚内共同财产

社交媒体账号本身不是财产,就好比苏敏女士自己的银行卡号,这个卡号本身不是财产,而且这个卡号当然是苏敏自己的,但卡号里面的钱是财产/社交媒体账号是孙敏自己的,账号的收益是财产,而且搞不好,就是双方可以平分的共同财产。

苏敏女士社交媒体账号里的钱,搞得好的话,也可以不是婚内共同财产,或者,至少可以不全是共同财产。

沈阳中院曾今判过一个类似案子(2016)辽01民终13122号,男方王某婚内注册的微信公众号,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一年零一个月的时间运营收益774269.01元,最后却只认定了其中的211166.0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是王某和案外人吴某某(女?)签有一个《合作运营分成协议》,那么依据协议,563103元合法的分给了吴某某。

苏敏女士的账号据说是由苏女士和女儿、女婿共同运营的,那苏女士和她的账号运营人之间,应该有一个分成协议的吧…

这个可以有。

二、苏敏购买的房车是不是婚内共同财产

这个房车肯定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那么购买房车用的是婚内存款买的?还是用旅行视频的收益购买的?还是说,是女儿出资买的?

是女儿女婿出资买的?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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