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先礼后法(法言第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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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先礼后法(法言第十二篇)

文言文先礼后法

法言(第十二篇)

1.原文:徒事刑驱势迫,是谓以火济火,何益于治?若教之以礼,庶几所谓小人学道则易使。

译文:仅依靠刑罚的威慑与权势的压迫,就好像是用火救火一样,对国家的治理有何意义呢?如果用礼仪教化他们,老百姓懂得礼仪之道后,社会就容易治理。

2.原文:古者赏不逾时,罚不后事。逾时而赏,与无赏同,后事而罚,与不罚同。

译文:古代奖赏不超时限,刑罚不滞后。超过时限而奖赏,则其效果与没有奖赏无异;刑罚滞后,则其效果与没有刑罚一样。

3.原文:盖至于今,功利之毒沦浃于人之心髓。而习以成性也,几千年矣,相矜以知,相轧以势,相争以声誉,其出而仕也,理钱谷者则欲兼夫兵刑,典礼乐者又欲与于铨轴,处郡县则思藩臬之高,居台柬则望宰执之要。

译文:现在功利的毒汁已渗透到人的内心和骨髓,积习惯成自然本性,至今已有几千年了。士大夫在知识上彼此炫耀,在权势上互相倾轧,在利益.上相互争夺,在技能上互相攀比,在声望上相互比较。这样的人出仕为官时,主管钱粮还想兼管军事刑法;主管礼乐还想兼管人事选拔。身为郡县长官,日夜想提拔到藩司(即布政使司,主管一省钱粮)和臬司(即按察使司,主管一省刑名);身为御史言官,又窥视着宰相这一要职。

4.原文:如问一词讼,不可因其应对无状,起个怒心,不可因他言语圆转,生个喜心,不可恶其嘱托,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请求,屈意从之,不可因自己事务烦冗,随意苟且断之,不可因旁人谮毁罗织,随人意思处之。

译文:审理案件时,不能因为对方所答非所问而恼怒;不能因为对方对答如流而高兴;不能因为厌恶对方的请托而加重处罚他;不能因为对方的哀求就屈意宽容他;不能因为自己的事务烦冗而随意草率结案;不能因为别人的诋毁和陷害而随别人的意愿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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