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员工集体搬家另立门户侵犯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2018年6月,北京A公司向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举报,称南京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6月25日,原南京市工商局对此立案调查,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公司员工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公司员工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北京A公司向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举报,称南京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6月25日,原南京市工商局对此立案调查。
经初步检查,当事人是2017年12月1日成立的一家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含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的企业,有员工40人,全部为北京A公司的原有职员。当事人的日常经营主要在原北京A公司业务骨干的管理下开展。
原南京市工商局联合公安、相关技术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办公场所内部分员工的办公电脑中存有10余份北京A公司标注有密级的文件,包含北京A公司管理制度、奖励措施、销售方案等内容;办公电脑及员工工作QQ群中有文件《南京客户档案客服》,包括合同号、客户联系人、联系方式、北京A公司对接员工名单等经过整理的客户资料。当事人处还保存30余份北京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随后,北京A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劳动协议》,协议中有保密内容条款,并提供了与业务骨干签订的《保密协议》《保密规定》和具体保密措施等证据。
另查明,当事人成立至案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上显示的商标注册信息有1506条,其中456条商标注册信息涉及的118个客户属于北京A公司的原有客户。
2019年5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北京A公司的《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是其整理的客户资料,其中大部分内容无法从公共渠道获取,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同时,北京A公司对《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采取多种保密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办案问题
执法人员在查办本案时遇到6个问题,现对此解析如下。
1.本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有哪些?
执法人员查明本案涉嫌秘密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注有密级的文件,二是电子表格文件《南京客户档案客服》,三是合同复印件。有人认为,上述三个方面都是商业秘密,因为其内容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都能构成商业秘密。还有人认为只有《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是商业秘密,可以判定价值性,其他的不能判定价值性,且北京A公司也未对其采取保密措施。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支持第二种观点。
2.《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是否具有秘密性?
当事人认为权利人的客户资料内容通过公共软件就可以获取,《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只是将这些内容简单列举,不具有秘密性。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权利人客户资料中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取,另外,《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经多次更新、补充、纠错才完成,而非当事人所说的简单罗列,这恰恰是其具有秘密性的关键。
当事人还认为,北京A公司的《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可以通过“综合服务群”QQ群查到,不具有秘密性。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综合服务群”QQ群为北京A公司内部工作群,在该群内查到《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并不意味着此文件为公众所知悉。
所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具有秘密性。
3.《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是否具有价值性?
当事人认为,文件中所列的客户皆为老客户,只有维护价值而无新增业务的价值。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老客户的需求往往高于新客户的需求,相对新客户来说更可能产生新的需求,客户资料具有极高的价值。
4.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权?
当事人认为,使用、保存《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是员工个人行为,当事人是否从中受益并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上,当事人员工保存《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使用的是当事人的办公电脑,也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发现的上述文件,其目的是为当事人牟利益,故其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5.如何适用法律?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一种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并非直接获取北京A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采用高薪聘用北京A公司员工,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该局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6.现场发现的电脑资料等证据如何固定?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协助检查调取相关资料。有观点认为,第三方技术公司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获取资料的证据效力都存在问题。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协助取证在调查程序上并不违法,对获取的材料及时采用移动硬盘封存等方法进行证据固定,不会影响证据效力。
案情分析
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员工跳槽引发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件,而是将一家公司整体“搬家”的案件。要确定经营信息是否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手段有限,需要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固定的相关证据综合分析。
近年来,随着各类企业信用查询App及网站快速发展,企业的相关信息(包含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信息)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互联网渠道付费获取,但这种获取是分散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本案中,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主要是北京A公司日常经营中所形成的“客户名单”。这是一份将合同号、客户联系人、联系方式、权利人对接员工名单等内容全面整理加工后所形成的客户信息,具有集中性、确定性和真实性,其他公司和个人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上述整体信息。对于信息整体性而言,北京A公司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去汇集、整理和加工,从而将客户名单从不特定的公共信息中分离出来。上述信息如不对外公开,不可能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另外,该客户信息中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权利人对接员工等是与客户签约时实际存在的(具备确定性、真实性),即使客户后续人员调整等发生变化,也不能抹除其客观存在过的事实,并且这些信息能够表明与客户交易的长期性。掌握上述信息可以便捷地、快速地与客户进入一种可信任的交易切入模式,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
案后思考
本案案情复杂,仅调查就用了一年多时间,当事人与北京A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也进行了近一年半时间。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案件特别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查办的困难性,随着案情研究的深入,数次对遇到问题多次补证,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信息是企业花费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长期积累起来、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信息特别是“客户名单”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远景,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具体到本案,北京A公司原本在南京有一支精干的工作团队,分公司发展也比较迅速,但由于大部分员工集体离职并成立新公司,使用北京A公司的“客户名单”迅速拓展业务,导致北京A公司南京分公司被迫解散,利益受到巨大损害。当事人这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该案是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成立后查办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也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办结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今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
□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黄明春 卞元清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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