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怎么回避辞职人员?老板不让走咋办
面对公司提出招到新人
才能让走的这种要求
到底该怎么做
才能合法合规辞职
并能最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注意啦!小布给你划重点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2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3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4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5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6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7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无需为此烦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不给、或者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哦!
大家在离职前,一定要履行法定程序,记得要做好工作交接,这不仅是对工作负责的体现,也是避免产生劳动纠纷的有效手段。如果因为自己任性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自己也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都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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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成都人社局
成都发布编辑 | 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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