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普法真实案例(普法口说无凭)

有这么一个成语

大家想必并不陌生:

西青普法真实案例(普法口说无凭)(1)

对于它,百度汉语是释义是这样的↓

西青普法真实案例(普法口说无凭)(2)

而在我们生活中

因为“口说无凭,不足为据”而造成的纠纷与损失并不少见

在罗源与仙游,就有人因此损失惨重

案例一:口头约定利息无证据,债权人被驳回诉求

刘某贵与王某毅一起经营养殖生意,2012年5月1日,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于某借款15万元、2 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于某章作为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此后,刘某贵与王某毅仅支付部分利息后便不再偿还借款。几次追讨无果后,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西青普法真实案例(普法口说无凭)(3)

法庭上,于某称刘、王二人向其借款后,曾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此后,二人仅支付部分利息,借款于2016年5月1日再次结算,尚欠本金不变。同时,他指出,在重新结算借款后,刘某贵将借条借款时间改成2016年5月1日。

而刘某贵与王某毅则辩称,他们是在 2012年5月1日借款的,借条上的“2016年”的“6”字明显被涂改,与他们二人无关。借款后,他们陆续以现金、转账、异地存款、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还款6.3 万元。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还款系偿还本金。

罗源县法院针对于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张借条上的字迹“2016 年”及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手写字迹“2016 年”处的红色指印系刘某贵右手拇指遗留形成,但“2016年”的数字“6”与手印是先朱后墨。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借条修改处表现为先手印后涂改,故于某主张借款系刘某贵涂改的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及于某认定的还款金额,及于某主张的口头约定利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确认刘某贵与王某毅还款6.3万元系偿还本金。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贵等人偿还于某剩余借款10.7万元及利息;于某章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西青普法真实案例(普法口说无凭)(4)

案例二:租房口头改约被否认,男子赔了10万违约金

2015年7月15日,王某与黄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将其所拥有的5家店面连同二楼出租给黄某经营超市,租期8年。双方约定租金为第一年签合同时先付10万元,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一次并每两年递增10%。同时,任何一方擅自主张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金10万元。

黄某在支付第一年租金后就入驻店面。然而2016年6月15日,本应按约定交纳第2年租金的黄某突然变卦,另向他人租赁场地经营超市。同年7月15日,黄某从王某出租的场所撤离,并不愿支付违约金。王某遂将黄某诉至仙游县法院。

西青普法真实案例(普法口说无凭)(5)

庭审中,黄某称自己曾于2016年4月以房租过高和经济萧条为由,与王某的丈夫郑某协商并达成一致,口头约定将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由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全年租金变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支付各季度的租金。但两个月后,王某称其丈夫的承诺与其无关,要求黄某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黄某认为王某的否认已构成了违约,故该合同终止。

经查明,法院认为王某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共同遵守。因黄某与王某丈夫郑某口头协商的租金支付方式变更的内容被王某否认,且黄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故黄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支付王某违约金10万元。

西青普法真实案例(普法口说无凭)(6)

看来,在生活中我们虽可以笃信他人的“言而有信”,但也不能不防备因“口说无凭”带来的隐患。

那么,在借贷与租赁关系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要点,防止纠纷产生?

1、借条作为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在出具时要注意书写规范,格式正确,约定好还款日期及违约责任,有约定利息的要在借条中体现。

2、在保管好借条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随意修改,需要更改的可以重新出具或者在更改后在旁做好备注,表明更改时间并由双方签字盖印,一方擅自更改极易造成借条失效的情况

3、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遇到需要修改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应达成口头或书面一致。由于口头改约不容易保留证据,一旦一方矢口否认,另一方很难举证,因此应以书面形式达成,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作者:龚丽雯

值班编辑:龚丽雯

福建法治报原创: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授权转载请qq:2454105845

猜您也许会喜欢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