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评价曹操的功过(怎样看待曹操的)
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常见于《三国演义》第十七回。建安三年(198年),曹操第二次征讨张绣。时正值割麦季节,曹操在发兵宛城时严明军纪:“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在经过麦地时,将士们个个都小心翼翼,下马拨开麦子前行,没想到曹操自己的马却因受惊而踩踏了麦田。
他让官员为自己议罪,官员按照礼法,认为“罚不加于尊”,没听说过给主公议罪的。曹操说,议罪,我是认真的。不过由于统军重任在身,他拿剑割断头发,暂且割发以代。这件事在裴松之注《三国志》中有记载:
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二、割发代首的礼法背景
汉魏之际,礼与法逐渐从相争走向并重,曹操的“马失前蹄”恰恰在这种背景下发生了。马踏麦地违反了军纪,“罚不加于尊”合乎礼法,礼法冲突情况下怎样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割发代首给出了答案。
在古代,礼是宗法社会的行为规范,是士大夫阶层中的法。裴松之注《三国志》中提到的春秋之义是什么?就是指《周礼》中的“八议”,所谓“八议”是指对于八种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体现“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
后来曹操的孙子曹叡制定“新律”时,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国家法典,可见礼制对于上层社会的影响力,礼的理念深入人心,这在曹操所作的《对酒》诗中也有体现:
对酒歌,太平时,吏不呼门。王者贤且明,宰相股肱皆忠良,咸礼让,民无所争讼。三年耕有九年储,仓谷满盈,斑白不负戴。雨泽如此,五谷用成。郄走马以粪其土田。爵公侯伯子男,咸爱其民,以黜陟幽明,子养有若父与兄。犯礼法,轻重随其刑。路无拾遗之私,囹圄空虚,冬节不断人。耄耋皆得以寿终,恩德广及草木昆虫。诗中描绘了一幅美好的生活图景,表达了诗人对于“礼治”社会的向往。其中,“民无所争讼”的实现途径是“咸礼让”,体现了礼先于法的原则;而“犯礼法,轻重随其刑”又丰富了礼的范畴,即礼让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刑罚的补位。
三、割发代首的可贵之处
割发代首是一种自觉。在当时礼法并行的时代,曹操能够主动让渡礼制原则的有利权利,而适用更具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曹操提出为自己议罪,众人一定是惊讶的,倘若由他人提出,恐怕就是扰乱军心,居心叵测了。
割发代首是一种勇气。作为威震三军的统帅,是权威的化身,敢于认错需要勇气。而事实上,割发代首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曹操的权威,反而是加强了,因为威立于信。这件事在三军传开后,将士们没有一个敢违反法纪的。
割发代首是一种敬畏。曹操发兵时严明军纪,如今自己却违反了,割发代首很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平等,是对三军将士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敬畏,对规矩的敬畏。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仅仅模仿割发代首的形式,自罚三杯,文过饰非,是不同于曹操的初衷的。
四、割发代首的现实思考
古代社会讲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曹操割发代首之所以被传为佳话,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其将适用于平民的法律扩大到了地位更加尊贵的人。
梁启超就曾指出,儒家想把专门适用于贵族之礼治推行到平民,法家想把专门适用于平民之法治推广至贵族。一个是自上而下,一个是自下而上,这是礼法之争的关键,其结果是最终促成了“礼法合一”。 逐渐地,礼具备了法的义理,法加强了礼的权威。
事实上,礼法之间并无内在冲突,礼也可称作法,它更像抽象的法理,而法与刑、律是一个范畴,更像具体的律例,一个重遵从,一个重惩戒,都是古达社会规则天平的两面,无非该紧的紧一点,该松的松一些罢了。
钱穆曾说过,礼之外面像是等级的,其实却是平等的。仔细琢磨,确实如此,礼虽然有高低贵贱之分,也许做不到绝对公平,但是你爱或者不爱,规矩就在那里,不增不减,这说明规矩是唯一的、明确的,规矩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在现代社会,人类已经进入十分文明的时代,今天所说的法,有了更加先进的理念支撑、更加合理的功能定位、更加完备的理论体系,与古代的礼与法已经不同了。但是作为礼法之间碰撞出的思想火花,割发代首的故事依旧值得今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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