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进出口贸易 曹斯澜万立印度尼西亚贸易法
曹斯澜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硕士生
印尼现行的贸易法是2014年颁布的印度尼西亚贸易法,1934年贸易法被该法废止。该法案对于开展对内对外贸易活动的各类事宜,以及政府在贸易领域中的职责与权力做出具体规定,体现出印尼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寻求市场配置效率与保护国家利益相平衡的立场和决心。
对于该法案的关注点集中在其对外贸易、出口发展、贸易保护、贸易监管及政府关于贸易事宜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从中不难发现,印尼政府的影响力依据该法案渗透进入了贸易领域的方方面面。
贸易推广举措
为发展国内商品和服务的出口、扩大市场准入,印度尼西亚贸易法强调增加出口产品数量、种类以及商品附加值;加强建设外贸行业机制;建设对外贸易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保障国家安全利益免受对外贸易的负面影响。同时,法案重视对基本品和必需品供应量的控制,强调稳定价格及销售。
对于国内产品的使用,政府与地方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亦须努力通过协调促销、宣传或营销的方式实现国内产品使用量的提升。
该法案第74条规定,通过激励措施(财政和非财政激励的形式)提供设施、信息及市场机会、技术指导等加强出口指导,大力提升国内出口商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也可通过参加或举办贸易展销会、组建贸易访问团等方式在国内外开展贸易推广,开展商业活动,改善对外贸易关系。
贸易限制政策
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最为关切的应是印尼的对外贸易政策,尤其是进出口许可、禁止及限制方面的相关规定,这一块可概括为三个方面:许可程序、制定标准、进出口的禁止和限制规定。
法案第24条对于进口许可证的发放作出明确规定,从事贸易业务的经营者须持有部长签发的贸易许可证。部长可授权或委派地方政府或特定的技术机构授予许可证,亦有权免除业务经营者办理贸易许可证的要求。
对于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第57条规定须满足下列要求:a.强制适用的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b.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依照该规定适用印度尼西亚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商品,须随附SNI标志或合格标志。而印尼的SNI认证手续繁多,流程繁杂,持续时间长,且所谓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技术标准要求、资格要求的制定,仍是从国内生产商的竞争力、国内行业的承受力和避免加剧印尼国内商业竞争的角度考虑的,这无疑筑起了贸易壁垒,为跨境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法案第35条、第52条限制进出口贸易的规定。如“为确保国内加工工业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印尼自2014年起禁止一切原矿的出口,旨在提高本国矿产品出口的附加值;为“保证居民、动物、鱼类、植物以及环境的健康与安全”,对于新鲜果蔬的进口条件也更为严苛,增设了诸多限制。
贸易保护措施
究其立法目的,印尼贸易法的颁布旨在提升国内产品的商品形象、市场准入及海外出口,促进以贸易为基础的产品创新经济,故对于跨境商品和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约束及对于本国的贸易保护倾向尤为明显。
本法第68-70条对于印尼国内出口商品遭受威胁(如政策威胁、法律威胁)、指控(如不良营商方式、进口量激增的指控),以及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形政府所应采取的举措做了相关规定,提出了贸易安全措施(包括征收贸易保障进口关税和确定关税配额)和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措施(征收关税)。同时,第98-100条还制定了相应的贸易监管政策,设立贸易督察员等以指导和监管区域内贸易活动。
印度尼西亚贸易法
2014年第7号法律
曹斯澜 译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硕士生万立 校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原则和目的
第三编 调整范围
第四编 国内贸易
第五编 对外贸易
第六编 边境贸易
第七编 标准
第八编 电子交易系统
第九编 保护、安全与贸易
第十编 合作社和微、小及中型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编 出口发展
第十二编 国际贸易合作
第十三编 贸易信息系统
第十四编 政府关于贸易的权力和责任
第十五编 国家贸易委员会
第十六编 监管
第十七编 调查
第十八编 罚则
第十九编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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