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体力不支险坠崖(27岁女子游红蝶谷坠渠身亡)

5月31日,27岁的朱玲在红蝶谷失足坠渠身亡,其家属向景区索赔103万元。由于涉事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目前,死者仍安置在库尔勒市东山殡仪馆中。 女子落入小渠中身亡 死者小姨薛军红说,5月31日13时许,自己一家9人到和硕县红蝶谷游玩,购买了9张门票(10元/张)后进入景区。一行人找了个合适的位置安顿好后,朱玲看到不少游客在一处小山坡后“方便”,便与表妹一同前往,途中被一条小渠挡住了去路,二人转身返回时,朱玲失足坠入渠中。 薛军红说,朱玲坠渠后,亲属和好心游客一路追寻,最后在离落水处4公里远的渠道中找到了朱玲,但她已经没了呼吸。 “游客是在景区内坠渠,渠边不仅没有明显的警示牌,也未见景区经营者救援,因此景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薛军红说,事发后,家属向景区索赔103万元,包括经济损失费、丧葬费、死亡赔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八项费用。 相关部门各执一词 6月11日,记者来到事发地,看到水渠有半米多宽,水深约20多厘米,但水流湍急。朱玲坠渠处的附近已安装了护栏和警示牌,渠道中也增设了栅栏阻滞水流。 “如果当时渠边安装了护栏,朱玲就不会坠渠身亡。”薛军红说。

女子体力不支险坠崖(27岁女子游红蝶谷坠渠身亡)(1)

红蝶谷负责人依米提·托乎提说,渠道位于景区边缘,是和硕县水利局修建的农业灌溉渠,渠道的产权和管理权均属水利局,严格说不在他的管辖范围。此外,朱玲已经27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坠渠非他人推搡所致,因此,家属索赔103万元不合理。“事发后,我们立即赶到渠道上游截流水源。游客毕竟是在红蝶谷出的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我们愿意补偿两三万元。如果家属不同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米提·托乎提说。 薛军红说,由于景区给的赔偿金额太低,他们先后找到和硕县旅游局、安监局、水利局咨询相关事宜。但对方均表示,此事需与景区负责人协商解决。 6月11日,和硕县旅游局局长张铁说,红蝶谷是曲惠乡直接承包给私人经营的景区,旅游局只能从中协调。 和硕县水利局局长张建峰说,渠道修建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而景区是2000年后成立的。他们曾多次到渠道流经的区域宣传其危险性,动员相关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巴州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董开胜说,红蝶谷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景区,他们只能起到监督作用。红蝶谷的行政审批未通过旅游部门,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家属可与景区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死者亲属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繁华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从事娱乐、旅游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游客到景区买票消费,对方就应对其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朱玲已经27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预测风险的能力,因此,她自身也存在过错。另外,水利局作为渠道的管理部门,有防范渠道发生安全隐患的义务,因此该局也难逃干系。而对于103万元的索赔金额,于繁华建议家属最好依据法规,合理计算赔偿金额。 截至记者发稿时,朱玲的亲属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在律师的指导下,我们重新计算了赔偿金,由103万元降到70.6万元,但景区依旧不同意。因此,我们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薛军红说。 责任编辑: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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