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书(周知市场主体住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
(试行)
一、登记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证明用途
作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三)设定证明依据
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以此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并办理注册登记。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受理单位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 )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具体是:
1.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 (自治区、市)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 ,其证件号码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 (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房屋属性为 (住宅/商用房/厂房/其他)。
2.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清单(依法不允许经营的地区)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
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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