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当代青年法治精神培育(强化青年发展的法治保障)
今年4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青年》白皮书指出,在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彰显、人民发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的大背景下,新时代中国青年成长成才有了更良好的法治环境、更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温暖的组织关怀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青年发展的保障也更加坚固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青年发展国家专项规划——《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这是新时代中国青年发展的根本政策指引及时将党中央关于青年发展规划的政策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发展举措固化上升为法律,是回应青年利益诉求、保障青年发展权益、提高青年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加强当代青年法治精神培育?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加强当代青年法治精神培育
今年4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青年》白皮书指出,在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彰显、人民发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的大背景下,新时代中国青年成长成才有了更良好的法治环境、更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温暖的组织关怀。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青年发展的保障也更加坚固。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青年发展国家专项规划——《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这是新时代中国青年发展的根本政策指引。及时将党中央关于青年发展规划的政策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发展举措固化上升为法律,是回应青年利益诉求、保障青年发展权益、提高青年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通过法治化的方式贯彻党的青年政策,但尚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发布的文件,体现了我们党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治理的基本政策。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1980年由团中央牵头在北京召开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这是我国青少年立法的尝试。1987年,上海市率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青少年专门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9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尽管未成年人立法并未能覆盖整个青年群体,但为如何通过法治化路径贯彻党的青年政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强化青年发展法治保障的根本遵循。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青年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青年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新的教育公平问题逐渐显现、青年政治和公共事务参与尚不充分,当代青年面临不少新问题、新挑战、新压力。目前,国家对宪法规定的军人、工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均已单独立法,统筹保障群体权益,只有青年群体还没有专项立法。国家对青年的教育、就业、创业等工作分散在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比较分散,需要立足《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实施以来的成效经验,聚焦解决青年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适时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来促进青年发展。2022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草案)》,聚焦青年、激发创新、鼓励创业,为青年创新创业打造优质的制度环境。这是我国地方立法在这方面的积极尝试。
明确“青年”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将青年的年龄范围界定为14至35周岁。表面看,青年人与未成年人在范畴上的确存在交叉问题,将党的青年政策法治化特别是制定专门的青年法,可能会存在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调整对象、规则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叠甚至冲突等现象。但这属于立法技术层面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尽管均属于规范特定年龄段群体的法律类型,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以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主要规范内容与立法目的,而青年法则主要基于青年作为国家长治久安战略群体的定位,以青年责任与青年发展为重要规范内容与立法目的。两者的区分不仅只是形式上年龄范围的不同,更在于其内在规范重心的不同。
推动制定青年发展法。“青年”应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尚处在成长过程之中,尚未完全获得成年人的社会属性。如果进行专项立法,青年发展法的立法结构可以参照《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涵盖青年思想道德、青年教育、青年健康、青年婚恋、青年就业创业、青年社会融入与社会参与、青年权益、青年犯罪预防、青年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
明确执法责任主体。目前,在我国尚无专门负责处理青年事务的部门,共青团实际上承担了受政府委托管理青年事务的功能,因此可以通过改革共青团组织,优化共青团职能来解决执法责任主体问题。例如,上海市设置了专门承担政府管理青年事务的机构“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未来可以考虑依托团中央设立专门的“青年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政府的青年事务管理功能,同时亦将其作为青年发展法的执法责任主体。
适度扩大专门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辖对象年龄。专门的青年司法制度也是强化青年发展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根据我国实际,可以将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辖对象年龄范围适度拓宽,将最需要司法救济和保障的青年纳入少年司法制度管辖。事实上,我国已在少年司法实践中进行过探索。将少年司法制度拓展至管辖涵盖青年案件的专门司法制度,是可行且符合法理的,也符合国际经验。例如,德国少年法院法明确规定对已满18周岁不满21周岁的“甫成年人群体”也纳入少年司法的管辖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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