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诗词通俗易懂的体现(白居易的法律观)
白居易,号香山居士唐代著名诗人曾任唐武宗时刑部尚书(当时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因此,他的法律思想如其文学成就一样,彪炳千秋,只不过在很长一个时期不为人们认知,重视和研究,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白居易诗词通俗易懂的体现?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白居易诗词通俗易懂的体现
白居易,号香山居士。唐代著名诗人。曾任唐武宗时刑部尚书(当时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因此,他的法律思想如其文学成就一样,彪炳千秋,只不过在很长一个时期不为人们认知,重视和研究。
在《刑礼道》一文中他提出:“圣王之致理也,以刑纠人恶,故人知劝惧;以礼导人情,故人知耻恪;以道率人性,故人反淳和;三者之用,不可废也。”是说治理天下要达到太平盛世。就是要用刑罚来惩治人的恶行,使人们知道什么行为不可为而相互劝勉不敢作乱:用礼仪来引导人的情理,使人们懂得廉耻而心悦诚服,用道德来教化引导人们的本性,使人返璞归真,恢复淳和。因此,必须三者“循环表理,迭相为用”。“故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治理国家必须重视法治,但礼仪道德教化又不可或缺。他的这一观点。不仅突破了儒家“德主刑辅”的主张。而且与我们现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理念是契合的。
为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白居易在《去盗贼》一文中提出:为达到“使国人无倖人,自然廉让风行,奸滥日息。则重门罕闻击柝,外户庶见于不扁者矣”的理想局面, “始则举有德,选有能,使教化大行,奸宄者去;次又安其业,厚其生,使廉耻大兴,贪暴者息”。就是说,举荐贤德有才能的人推行教化,以自身的德化教化百姓,使民众能从内心明礼,遵循良俗安身立命。同时,要给予民众谋生的基础,发展经济,提高其生活保障。通过提高民众的富裕程度来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这一观点不是凭空想象,而是有历史经验的证明。“舜举皋陶,不仁者远;...此举德选能之教也。...文景富其人,盗贼屏息,此安业厚生之验也。”凡是经济比较发达,百姓比较富裕的朝代。政治相比较开明,法制也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德化教育使人们自觉遵规守纪,犯罪也相对少,社会比较安定。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在其另一篇《止狱措刑》中,他提出:“刑之繁省,系于罪之众寡也;教之废兴,系于人之贫富也。圣王不患刑之繁,而患罪之众;不患教之废,而患人之贫。故人苟富,则教斯兴矣;罪苟寡,则刑斯省也”。意思是说,解决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治本,让人们能衣食无忧,如果人们成年累月挨饿受冻,即使有再好的司法官吏,也不可能根除“奸宄”和“盗贼”。解决犯罪问题不能在修订律令增减律条和刑罚轻重上做文章。应“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 ,塞其冤滥之门;使人内乐其生,外畏其罪,则必过犯自省,刑罚自措”。就是说首先要让人们衣食无忧,再加以礼仪教化,使人们知廉耻。这样才能减少犯罪,也才能使犯罪的人能够自省,悔改。
既然治理国家,法制很重要。那么执法者素质就更重要。因为法律要靠他们去执行,去维护。法律的宣传也不例外。法律要得到很好的执行,必须使人们知法而守法,不知法何以守法?白居易在其《论刑法之弊》一文中提出:“今日之法,贞观之法;今日之官,贞观之官。昔何为而大和?今何为而未理?事同教异,其故何哉?将刑法不便于时耶?而官吏不得其人耶?”换句话讲:法律是要靠人来执行的,没有好的执法者,有再好的法律,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初唐中唐都用的是太宗时定下法令,为什么效果大不相同,不是法令不合时宜,而是因为“官吏不循其法也”。“此由朝廷轻法学,贱法吏”所造成的。因为,朝廷不重视法学,轻视执法官吏,再加上法律又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科学,必须要由专门的法律人才来进行执法活动。“盖刑法者,君子行之,则诚信而简易,简易则人安。小人习之,则诈伪而滋彰,滋彰则俗弊。”执法者不是贤良有德之士,这些人不研习法律,常置法律于不顾。“出入比附 ,由于爱憎。”办关系案,人情案,这样的人怎么能执好法,而使法律起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要想让法律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就必须培养一大批专门的优秀法律人才。当然,除重视法学教育之外,更重要的是要“ 县法学为上科 ”提高法学的地位。使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融入到执法者队伍中来,同时“升法直为清列”。提高执法者的地位,使从事执法的贤良之士更加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同时,白居易还主张“内刑可废不可复”。在其《议肉刑》中,他提出:“臣又闻圣人之用刑也,轻重适时变,用舍顺人情,不必乎反今之宜,复古之制也,况肉刑废之久矣,人莫识焉”。肉刑源于上古部落之间战争,在夏商时代被广泛适用。至周时适当受到限制。秦商时则严刑峻法。汉武帝时废除肉刑。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肉刑的恐吓作用以及“以刑去刑”的观念已不合时宜。从历史成败的经验教训中白居易得出“肉刑可废不可复”的观点。他认为,应根据情势的变化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并根据人的性情决定刑罚的取用和废弃。而不能脱离现实的情况去恢复旧的东西,何况肉刑废除已久,甚至人们早已忘记了。我们应更多地通过教化、培育人们的遵纪守规观念。消除“以暴制暴”的陈腐观念。从而用严格执法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诗人白居易在其诗中对法律也有反映。其在《歌舞》一诗中写道:“秋官为主人,廷尉居上头。日中为乐欢,夜半不能休。岂知阌乡狱,中有冻死囚!”他把执法者的糜奢生活与狱中“冻死囚”相对照。鞭挞了达官贵人对于百姓生死的熟视无睹。也是作者对于执法者无视法律,不严格执法及时依法处理案件的抨击。正应了他主张的应选贤德之士担当执法重任的主张。
纵观白居易的法律思想,可以归纳为“刑、礼、道迭相为用”,即依法治国与以德化教育相结合的观点;重视法学教育,“悬法律为上科”。重视执法司法人员的培养。“ 升法直为清列”提升他们的职业尊容感。加强法制必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安其业,厚其生”,“举有德,选有能”。以及“肉刑不可复”等。他的这些法律思想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来源:富平法院 作者:康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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