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规定(两部门发文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

中新网9月9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9日消息,近日,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有关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规定?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规定(两部门发文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

有关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规定

中新网9月9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9日消息,近日,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

《通知》提出,要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通知》提到,将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通知》还明确,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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