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之内的产假(各省产假大揭秘)

三个月之内的产假(各省产假大揭秘)(1)

第 168期 编号:HDFYZYJJ2017168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劳动争议专业组 贺言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古语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从古至今,孕育子嗣都是无比神圣的大事。但曾几何时,生孩子对于女职工而言,等同于失业。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法律对产假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权利做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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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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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若违反产假相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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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对生育津贴的发放又做了具体的规定,本文以北京地区为例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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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权利保护

一般情形下,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有明显重大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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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可能导致女职工无法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合法权利,降低女性因生育而中断职业的可能性,有利于促进“二孩”政策全面推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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