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权的相关内容(民法典生效后新增一权利)
购买价款抵押权,源于美国的购买债权担保(后文有解释)
购买价款抵押权是一种动产抵押权,其担保的范围是购买抵押物的价款。
换句话说:张三想要购买一个锅炉,但没钱,于是找李四借款,在这一个法律关系之中,张三为债务人,李四为债权人
李四作为债权人,担心张三没有能力还款,提出要张三抵押,但张三本来就没钱,更是房子车子等等抵押物一概没有。
张三没有办法,于是和李四商量,你借我钱,我买回来这个锅炉,然后我用这个锅炉给你抵押。
于是两人在借款合同下,签订了抵押合同,首先约定锅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再次约定若是张三还款不能,李四将依法拍卖变卖该锅炉。
这种权利。
就是购买价款抵押权。
怎么高于抵押权?
该权利相比于其他依法设置的抵押权,质权,其具有优先性,该优先性主要体现在:
一般情况下:
在动产抵押之中,一个财产上不同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原则上都应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来确认清偿顺序。
时间顺序分为:
登记时间的先后;
交付时间的先后;
但不管交付还是登记的时间先后,都是时间顺序。
《民法典》具体规定为:
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顺序为:
有抵押权登记,按照登记;抵押权登记的,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也就是说:还是张三、李四的例子,李四为债权人,张三为债务人,张三这次是借钱购买房子,不是生产经营,也就不涉及购买价款抵押权。
张三用自己的车子为李四设立抵押权,而在这个车子上面除了李四的抵押权,还有王五的一个抵押权。
王五的抵押权登记在先。
若是李四将该动产抵押也进行了登记,那么李四登记在后的,按照抵押权时间受偿熟悉怒,他是在王五后面。
也就是说:车子现在价值一万五,张三欠李四、王五,每人一万元,那么王五可以受偿还一万元,李四只有5000元。
这就是顺位的重要性。
购买价款抵押权,则是突破了这一时间顺序原则。
其享有了一种超级优先效力,登记在后的购买价款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前的其他担保物权。
《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也就是说,张三、李四,此时的抵押权是购买价款抵押权,那么在购买的锅炉,交付给张三,十日内,两个人都可以去办理抵押登记。
张三在购买后,五日内,又给王五又设立了一个抵押权,将锅炉抵押给王五,用作购买房车,且进行了登记。
其时间优先于,李四的抵押权,且李四的抵押权仍未登记,但李四在十日内,登记后,还是可以对该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便是购买价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它是对优先权的优先权。
总结:
购置款抵押权在公示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后,高于在这期间办理的任何其余抵押,包括抵押权、质权。
这也就是标题说的。
新增抵押权,对于该物的效力,在公示登记设立后,将明确高于其余抵押权和质权,无论他们是否登记在购置款抵押权之前。
注意事项:
以后,我们在实际生活之中,更应该注意此种购买价款抵押权。
因为该动产,有着十天的间隔期间,如果其余担保物权设立在前,很难察觉。
不过,我认为该种抵押权,还有待《民法典》出台后详细的规定。
包括我国动产同一登记制度的设立,都将会涉及到该种权利。
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源头:
它源于美国 《统一商法典》第9-103条等所称的 “价款债权担保 (purchase-moneysecurityinterest,简称 PMSI)”,可对抗同一物上在先设立的担保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突破法定优序规则最重要的特例,故有“超级优先权 (super-priority)”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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