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共有的房子(四人共有房屋为何仅得六分之一)

□葛云云来源:江苏法治报 ,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两人共有的房子?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两人共有的房子(四人共有房屋为何仅得六分之一)

两人共有的房子

□葛云云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0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婚前王某父母曾购买一处房产,但未办理产权登记。2014年,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父母及王某3人,为共同共有。2015年,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王某父母、王某、李某4人。登记资料显示,4人共同签署《约定》一份,载明“……因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现经协商决定,该处房产归4人共有……税务机关因夫妻房产约定转移变更行为,对相关税收不征、免征。”2021年,王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王某及王某父母向其支付案涉房屋四分之一的折价款。王某及王某父母辩称李某系以孩子上学为由要求加名,李某并无房屋实际权益,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判决李某获得案涉房屋六分之一的折价款。

【评析】

本案系一起房产加名离婚后的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案件,争议焦点为李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份额。

法律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共有人对于份额没有明确约定,且具有家庭关系,故对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在协商不成时,应当根据共有人关系的不同,依据不同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一般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均等分割;即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后,每人分得一半;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但差别不得过大。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一般可根据均等原则,并考虑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因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经常存在不均等分割的情况。

本案中,刘某分得四分之一还是六分之一的根本因素在于案涉房屋由王某及王某父母3人变更登记为4人时,系王某及王某父母3人对刘某的赠与,抑或仅为王某对刘某的赠与。笔者赞同后者。根据登记资料中4人的《约定》,刘某加名系“夫妻房产约定转移变更行为”,故刘某加名仅为王某对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赠与。案涉房屋原为王某及王某父母三人共有,根据等分原则,王某享有三分之一;王某将其财产份额赠与刘某,根据等分原则,刘某即对案涉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当然,法院在进行个案裁判时,亦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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