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八类惩戒措施(企业经营日常生活受限)
为深入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上海崇明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为群众办实事”专栏,全面展示全院干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创新司法为民举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实践。
听说还不起钱就会变成“老赖”?
“无履行能力”
“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
还是有质的差别
看看任某和程某做了什么
让法院发出了下面两份证明
实现了信用修复
上海某物流公司程老板最近几笔生意都不太顺利,虽然每次与合作方谈得都很顺畅,可是一到签订合同阶段就都“黄了”。程老板终于忍不住问合作方,自己的公司有经验、有能力、有资质,为什么要拒绝自己?合作方拿出企业背调,说你们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有顾虑,实在不好意思。
原来程老板经营的上海某物流公司曾在2021年因提供虚假材料变更公司注册信息,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五万元罚款。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未按期报告财产,被法院施以失信惩戒措施,从此,信用成了该公司的短板,不仅企业经营活动受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程某个人出行及消费活动也受到限制。
后,程某主动向法院报告公司财产,希望用近期到账的退税金偿还罚款及执行费,并向法院申请尽快撤销失信信息。
经向上海某物流公司注册地与开户行网点确认,明确可供扣划款项可足额覆盖本案标的额后,崇明法院依法先予解除了失信惩戒措施,并向其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保障企业正常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提示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明确已控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先予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措施,以保障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后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司法文书佐证企业信用,通过开具《信用修复证明》,解除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限制。
任某在崇明法院涉及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担着偿还三位申请人本息共计五十余万元的义务,此外,在外地还有多起执行案件。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崇明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同时查封了任某名下房产。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任某与三名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欠款,故法院暂未处置任某名下房产,后任某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恢复执行后,任某再次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自行处置房产,所得价款用以偿还欠款,在任某出具担保且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崇明法院解除了对任某名下房屋的查封,案件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自行处置财产期限与偿还金额。
任某在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内,按期履行了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任某申请,崇明法院解除了任某的失信惩戒措施,并向其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
法院提示
同意并鼓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实现了案件执行到位,保障了案件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高效实现。
向被执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予以确认,可以激励有主动偿还意愿、具备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和金融体系完善,征信信息对个人生活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失信受罚”“守信获益”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被执行人无法进行高消费,生产经营活动或生活也会受到一定影响,违背前述相关规定,还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
当然,对于具备偿还能力、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执行部门也将秉承善意执行理念,通过发放《结案证明》《自动履行证明书》《信用修复证明》等,多维度推动信用修复,通过正向激励,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助力构建诚信社会。
本文作者
管 军
执行局法官助理
编 辑 | 何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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