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市舶司的主要作用(通夷情抑奸商)

引言

市舶司是从唐代就开始设立的通商口岸机构。主要负责谏察出入海湾的贸易船只,征收关税,收购政府专用品,管理进出口货物贸易等对外事务。明代开始,市舶司制度发生改变,不再是用来进行海外贸易管理的机构,而用意在于“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

明代的市舶司制度主要为勘合、关税和贸易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勘合制度在明代广泛实行,用于海外贸易事务,可以区别外国官方与民间的贸易船只,维持两国之间的朝贡贸易,但是正德之后,进入市舶司港口的外国船只远超过之前朝贡贸易的数量,勘合制度遭到破坏。

外国朝贡德船只中,运送的不仅仅是贡品,其中还夹带了很多的私货。贡品作为国外使节朝贡给明朝的货物,市舶司不能征税,但是对于私货,可以用官府高价收买的“给价收买”制。由于财政吃紧,到了正德之后才开始征收进口税,针对私货的税率一直维持在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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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对外贸易线路

在此之前市舶司港口的贸易,一直由市舶司机构组织进行,平且负责平准物价。正德之后,牙行逐渐代替了市舶司管理贸易的职责。本文将根据正德时期,市舶司制度发生的变化,来分析明朝前期关于闭关锁国的各项政策,分析这些政策对明朝国情造成了哪些影响。

一.明初,对外保守造成闭关锁国的局面
  • (1)怀柔政策,抗拒外来冲击

宋神宗曾说:“东南利国之大,商舶亦居其一焉。”而元代的统治者也清楚地认识到,“有市舶司的勾当,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所以宋元两代设置市舶司的目的在于,从海外贸易中收取征税,获得需要的财政收入,但是明朝并非如此。

根据《明史》记载洪武四年,明太祖 “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同年九月,“户部言高丽、三佛齐入贡。其高丽海舶至太仓、三佛齐海舶至泉州海口,并请征其货。诏: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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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史料内容

说明几次外国船舶都被免去了进口关税,明朝在港口贸易上无利可得,源于明太祖将关税视为侮辱国格的举动。

同时《明太宗实录》中记载“今夷人慕义远来, 乃欲侵其利, 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万万矣。”所以明朝设立市舶司,只是为了“盖用以怀柔远人,实无所利其入也。”

这种怀柔远人的政策,并不是敞开国门接受外国的表现,反而说明了明朝浓厚的保守主义思想。明朝建立以来,一直深受北方遗留的元朝势力和海上的残余势力的威胁,对于外来势力的冲击格外担心。

所以在对外的食物上,他们体现了地主阶级的狭隘民族主义,表现出保守主义的倾向,以怀柔的政策来抗拒外来冲击。这一点可以用明代市舶司的变迁沿革过程中看到,沿海的局势如果进入紧张的状态,第一个停摆的就是市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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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舶司遗址

  • (2)限制海外来华贸易,只许官商贸易

宋元两代对于海外来华贸易都呈现出欢迎鼓励的态度,不仅如此还要热情的招待远道而来的客人。但是从明朝洪武时期开始,海外来华的贸易船只,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控制在朝贡船只之内,只允许官方贸易的存在。

进出港口的船只,必须持有明朝发布的“勘合”和本国的“表文”,另外必须遵守明朝关于贡期、贡道、朝贡人数的规定。有些外国的朝贡商人会在贡品中夹带私货,除了大部分被官府售买外,剩下得货物也必须在会同馆或市舶司的见证下与中国商人贸易。由此可见,明朝对于外来力量十分小心今生,明朝初期恶劣的沿海局势,让明朝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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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遗址门口

  • (3)颁布禁令,严禁私人出海

宋代市舶司有一项职责为: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意思是中国的商人只要得到官府的批准,手持官府颁发的公凭,就可以出海进行贸易。元代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到了明初,国家出台了禁止中国商人出海贸易的海禁政策。

明太祖在洪武四年诏令“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之后的几位明代皇帝也对此三令五申。显然明朝完全排斥了中国商人出海贸易的行为,在明朝统治者看来,允许国内商人出海贸易,势必会引起内部统治的不稳定,为了以免后患,必须趁早隔断内部与外部的这种联系。

  • (4)贸易垄断,舶来品只供统治阶级

在宋代,从海外回港的中国商舶,在 “抽分”和“官买”后,商人可以到社会销售,外国商人亦可以持市舶司公凭到各地贩易。元代则是队官商、外商货物实行政府统治,但是对民间商船货物,仍可以自行交易。所以在宋元时期,海外的舶来品基本在社会上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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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海上贸易

但是到了明朝,只允许贡朝船只驶入,所以海外的舶来品都为贡品,完全归属于皇族消费。而剩下的夹带私货,则是经官府给价收买之后,所剩无几。当然这些由官府收买的私货,也进入了上流社会人群的手中。偶尔会有收买的私货超过统治阶级的需求,官府也会允许民间商人博买,也就是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来收买海外货物。

单从买卖上来看,明代的博买制度是市舶司对海外进口货物的一种专卖制度。货物从官库中流出,受到官库的库存量和统治阶级消费需求的现之。所以明代的博买制度是一种很少见的现象。这些舶来品主要流向统治阶级的消费领域,也说明当时封建主义君主专制的统治十分强大,甚至连经济上都会有中央控制。这种贡品专用的权力,象征着一种独享的欲望,于是海外的贸易接口,就成为了封建统治阶级垄断的一个专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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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代市舶司的描绘

二.明末,对外贸易进行改革实现互利

正德初年后,明王朝先后改革了一些原来的市舶司规章制度。因此,在市舶司制度方面,这个时期又有许多与前期不同的特点。

  • (1)海外贸易成为财政收入,增加中外互贸机会

正德之后,市舶司正式发挥贸易作用,将海外贸易与财政收入联系起来,增加了中、外商人互市贸易的机会,使海外贸易日渐发展起来。

市舶司也在发展中逐渐分出了一些只能,只保留了检验出口船舶和征收关税的只能,而对于市场的管理职能,则交给了中间商牙人进行。封建官府为了控制这种发展了的海外贸易,组织了一些官方牙行。从而,这些官牙逐渐取得了垄断海外贸易市场的特权,经过一番发展,终于形成了清代的行商制度,海外贸易市场完全被行商所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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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舶司遗址

  • (2)民间开放贸易,进口商品结构改变

由于船舶贸易开放,贸易的内容货物也发生了改变。过去以奢侈品进口货物为主,专门进贡给统治阶级使用。但是后来海外贸易对普通百姓展开,使得货物除了要满足统治阶级得奢侈生活外,还要由适用于普通百姓得生活需要。因此,原来得奢侈型进口结构得到了改善,代之的是社会生活必需品为主体的结构。

  • (3)舶税成为明朝财政来源之一

抽分制的实行,让国家财政得到了缓和,使国家税收大增。根据《广东通志》的记载,广东市舶提举司征收的舶税每年约饷银四万余两。福建的“督饷馆”,每年征收的水、陆饷也在万金左右。

这些收入对于后期,濒临财政危机的明朝来说,确实是解决财政困乏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在征税制度从实物转为货币的过程中,不但获得了更好的发展条件,也帮助大量金银输入中国,在万历六年到崇祯十七年的七十多年间,输入中国的银元就超过一万万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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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市舶司条例

结论

纵观明代的市舶司制度,不难发现在明朝初期和末期都有很大的改变,影响这些变化的原因都是国情所致。首先是中国航海贸易的势力,直接冲击到了明代的市舶司制度。虽然国家三令五申海禁制度,但是早在洪武时期,就遭到了中国私人航海贸易势力的挑战。

《明太祖实录》中记载:“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

私人航海贸易势力的发展,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原因。当时土地兼并达到最高限度,商业资本主义向土地转化的情形就会受到局限,势必会往海外贸易发展。

明朝对于这些私人航海贸易的发展也加强了控制,最终逼得嘉靖时期,在东南沿海爆发了倭患问题,大多数都是中国沿海居民。反映出当时私人航海贸易和明朝直接得斗争,这场斗争的结果直接影响了市舶司制度的改变。在私人航海贸易不断向经济性演变的过程中,明朝不得不扩大贸易范围,开始征收进出口关税。

另外,由于市舶司规定,朝贡贸易有勘合,有定期也有国家之间的界限。但是为了表现大明朝的博大胸怀,对于前来中华进贡的海外国家,一概对进口货物免去了关税,并且实行高价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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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州府发放的公凭

这就导致海外的朝贡商人在获取高额利润之后,千方百计的寻求朝贡的机会,朱明王朝对于这种违制朝贡大多是开恩纳贡,这种例子越多,明朝的财政负担也就越来越重。如果依制阻回,海外商人便集于中国沿海,寻求走私贸易。稍不小心还可能有武装走私蒙混其中,所以海防安全也受到影响。

由此看来,明朝前期的市舶司制度,对于明代社会有很多消极的影响。由于海外贸易被官府垄断,市舶司呈现出专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特性,海外的货物也主要进入统治阶级中上层的消费领域中,甚至有郑和下西洋的活动中,为国家寻找宝物的任务。

另外明朝前期中国私人航海的活动屡遭禁止,使本来遥遥领先的中国航海事业,失去了先机。从此日益衰落,一蹶不振。另外对于高价收买的贡品,明朝也为之付出了一笔不小的银两,成为后来的财政累赘。

参考文献:《明史》、《明太祖实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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