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巨额债务妻子不承认(女子闪婚两个月)

自然人死亡后

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那么其生前的债务

应由谁来清偿?

广州一名女子

闪婚两个月,丈夫却病逝还留下23万元债务!

这笔钱妻子该还吗?

广州花都法院

审理了这起案件

丈夫欠下巨额债务妻子不承认(女子闪婚两个月)(1)

闪婚两个月丈夫病逝

妻子被起诉要求承担亡夫欠款

方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丈夫欠下巨额债务妻子不承认(女子闪婚两个月)(2)

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的款项是方某与曾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某偿还。

法院判决:

妻子及其父亲共同承担债务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批发店货款2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续双方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双方举证,已查明方某父亲、曾某均有继承方某的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方某遗留的债务。

但是,由于两人继承方某遗产价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方某父亲、曾某应以各自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方某的案涉债务。对于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两人没有表示自愿清偿,不需清偿。

涉及夫妻债务,

这些事情要牢记!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你认为这笔钱

该由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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