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高档住宅小区,针对老业主宣布一项促销政策,老业主每介绍一个新客户,成交之后,按销售额的6%奖励老业主。税务机关检查时,根据佣金支出不得超过收入的5%的规定,要求该开发公司纳税调增1%。该公司辩解说,我们支付的是市场推广费而不是佣金,市场推广费并没有比例限制,所以不应该做纳税调增。
这笔销售奖励是佣金支出还是市场推广费呢?我们来分析一下:佣金是什么?它是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佣金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它的起源其实很早,历史上被称为“牙佣”、“中佣”、“行栈”。
合同法中,居间合同就规范了佣金收取和支付的问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此可见,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
而市场推广费是指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比如散发传单等,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通过上述分析,结合案例我们可以判断出,这笔奖励是否支出和合同是否签订是直接相关的,属于佣金的范畴。所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超标准的部分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佣金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都有哪些规定呢?
佣金和手续费(以下统一简称“佣金”)这两项支出,在税法中适用的是同样的税收政策,目前有两个文件对此进行了规范,一个是最近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一个是执行了十年之久的财税〔2009〕29号。温故而知新,我们有必要把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起看下手续费和佣金的税前扣除,需要关注的四个要点:
要点一:支付企业分两类,比例结转各不同佣金的税前扣除,需要区分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这两大类。
佣金的税前扣除比例,保险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的是18%,其他企业是5%。
对于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其他企业则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要点二:支付对象有限定,合法中介和个人佣金的支付对象,也是两大类:一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这个条件排除了不具有资格的单位,如果出现了某个公司向一个煤炭企业支付佣金,这样的佣金显然是不合税法规定的,不应税前扣除,因为煤炭企业不是一个具有合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是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佣金是支付给除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不能是雇员,因为支付给雇员的费用支出,属于工资薪金,而不是佣金。
曾经有一个保险代理公司提问,说保险代理公司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占到了收入的85%,如果按这个佣金5%税前扣除的规定,100元的收入,实际支付85元,税前只能扣除5元,保险代理公司岂不是都要关门了?
这个公司有一个概念上的错误,保险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其实是代理公司的雇员,支付的费用就是工资薪金,而不是佣金,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都可以税前扣除,不存在按5%限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要点三:支付形式有区别,除个人外需转账“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支付给中介单位手续费、佣金必须通过转账形式。二是支付中介个人的手续费、佣金可以采用现金等非转账形式。不过,基于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规避税收风险的角度考虑。企业大额的支出都应该采取转账方式,因为转账是证明业务真实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要点四:证券发行是特例,佣金税前不能扣“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为啥发行证券的手续费和佣金不能税前扣除呢?因为发行股票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和损益是无关的,更不应该影响企业所得税。
其实这一点从会计处理中就可以看出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果溢价发行股票的,应从溢价中抵扣,冲减资本公积;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应将不足抵扣的部分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所以说证券手续费和佣金不能税前扣除,从会计处理上看,这个佣金就不影响利润,也不可能在税前扣除。税法和会计其实是一致的。
掌握了这四个要点,佣金的税前扣除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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