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6岁儿童溺亡(6岁儿童不幸溺亡)

三个小朋友外出游玩一不小心发生意外,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幼儿园6岁儿童溺亡?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幼儿园6岁儿童溺亡(6岁儿童不幸溺亡)

幼儿园6岁儿童溺亡

三个小朋友外出游玩

一不小心发生意外

同伴不幸溺水身亡

其中年龄最大的孩子

该为此次事故负责吗?

未成年人游玩出意外

死者父母向其同伴索赔

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2021年9月,6岁的小明(化名)与同村7岁的丁丁(化名)和6岁的壮壮(化名)结伴游玩。

三人一同到村庄附近的在建高速公路工地玩耍时,小明不慎掉落到工地所挖的深水坑内,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法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互之间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三个小朋友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对小明的溺亡,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丁丁没有过错,也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敲响未成年人“防溺水”警钟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溺水发生的悲剧,再次敲响防止未成年人溺水的警钟。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救助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三个小朋友年龄都是6、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身体、智力发育还未健全,因一时贪玩结伴来到坑塘,对面临的危险预见能力较弱,自我防范意识不足,自救能力薄弱。如果对其苛加救助同伴的义务,超出其能力范围,也是不现实的。

二、成年人有救助义务吗?

根据法律原理,作为义务来源一般有4种: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二是职业或者业务要求,如医生有救死扶伤、消防员有防火灭火义务;三是合同等法律行为引起,如餐饮、宾馆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如交通肇事者有救助受害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假如成年人带领小朋友到河里或其他地方游泳,小朋友发生危险,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因没有及时救助造成小朋友伤亡的,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所涉坑塘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工人应当对高速公路施工所挖的深水坑加强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坑塘存在的危险性,告知行人或者无关人员远离坑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一旦发生本案类似溺水事故的,施工人存在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据悉,本案中,小明的父母与施工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相应赔偿。

四、如何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都有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都有义务在职责范围内,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筑牢“防溺水”的安全屏障。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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