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摩托车漂移(江门这小伙为拍开摩托车)
近日
江门一名年轻男子在驾驶摩托车时
不时做出双手离把、掉头漂移、右侧超车
等危险的驾驶动作
而且
还拍成视频放在网上炫耀
结果被热心网民举报
受到交警部门的查处
案件详情
近日,
蓬江交警接群众举报:
有人在网上发布了
3个危险驾驶视频,
都是来自同一个短视频平台账号。
接报后,
蓬江交警立即展开调查。
视频中,驾驶人驾驶摩托车在胜利北路、迎宾大道中及堤东路等路段行驶过程中,不时做出双手离把、漂移掉头、右侧超车等危险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经多方面调查取证,蓬江交警最终确定视频中车辆是一台号牌为粤JM3W**号牌的春风摩托车,蓬江交警铁骑中队立刻传唤该车驾驶人到中队协助调查。
经查,该摩托车驾驶人为刘某(男,20岁)。据刘某供述,其拍摄花式驾驶摩托车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播放,目的是炫耀车辆和车技,吸引网友的眼球。
民警对刘某驾驶摩托车双手离开车把、驾车时妨碍安全行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法律教育,并依法对其三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450元、驾驶证记5分,同时责令其作出自我检讨。
法律小科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3、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4、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5、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处罚标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3条第8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超车的,一次记3分。
交警提醒
道路不是竞技场
请广大驾驶人尤其是年轻人
切勿盲目追求刺激
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万一发生交通意外
将后悔莫及!
安全行车,可见素质;
文明停车,可见德行。
两好合一好,交通安全错不了。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
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江门交警、江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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