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分哪3种呢(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区分)

建筑物分哪3种呢(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区分)(1)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区分,与瓜分没区别

文/李云亮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区分,与瓜分没区别。也可以说建筑物瓜分所有,俗气了一点而已。

区分与瓜分,是一个意思。前提是,都需要提前协商一致,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区分或者瓜分。

瓜分与分瓜,有区别。区别很大。此文后面要说,不动产与动产,有物权公示制度区别。不可用动产的切分(比如分瓜),比喻不动产的区分。

瓜分,出自《战国策•赵策三》:“天下将因秦之怒,乘赵之敝而瓜分之。”瓜分,自始就有分割领土(不动产)之涵义。

瓜分不是分瓜。即便分瓜,小哥俩分瓜,最妥当是切者后取,非切者先拿。非切者先拿,是分瓜的一个必要的前置协议。

同理,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区分,也必须有一个必要的前置协议。决不能事后争说“区分”。

事先无明确的区分协议,事后争说“区分”,天下必乱。

建筑物区分所有,不是事后谁想怎么说“区分”,就能怎么“区分所有”的。

就拿按份所有说话。这极为普通。普通也可能有问题。比如,谁有权解释按份所有?那可是要凭预先拟定的按份协议说话的。

最简单的按份所有,全都要预先有所协议。预先无协议,预后必打架。

中国内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于区分销售之前,预先有协议吗?绝对没有。

全国千千万万份商品房销售,全部都没有销售之前的区分协议(书)。区分所有界线(限)因此不明不白,于是,风可进,雨可进,(区分所有权之外的人)大家都可进。

在美国,以及在其他国家,建筑物区分所有,在区分销售之前,预先都有区分协议书。

这种关于建筑物的,或者说,关于不动产的区分协议书,根据各国规定,开发商必须要向当地主管机关预先写妥“区分声明”。要将这个“区分声明”依法登记在案,并对全社会公示。

这种区分声明书,经国家当地主管机关审核许可,然后主管机关才许可开发商,按这个区分声明,区分销售商品房。

开发商区分销售商品房,区分声明书登记在案。这成为购房者购房必须承认的前置条件:区分协议。

这个区分协议,每个购房者都要无条件接受,并签字认可。之后,才可以付款买房。

然后,根据区分协议,购房者才可能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者(业主)。

有意思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声明书,只需经第一位购房者签字画押,随即转变成购房者之间、以及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建筑物区分协议书。

以后的第二位、第三位、等等后续购房者,只需照签即可。

在香港,在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任何购房者,不可商量变更建筑物区分协议书中的任何内容。

我国内地的商品房制度学习香港。

可是,内地的开发商,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学。没利的制度,开发商全“忽视”了。

商品房的建筑物区分声明(书),这种非常重要的区分所有关键制度,开发商没学。他们不学。

开发商为什么不学?

因为,预先制定并登记在案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声明”,限制了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可以由自己任意解释业主的“区分所有”。

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声明”,内地的开发商便于自己“自由切分”出售商品房。

开发商,他们把这种“自由切分”出售商品房的方式,叫“卖豆腐模型”。

按切豆腐的方式卖商品房。

然而,切豆腐卖豆腐,豆腐可是动产类物品。销售移转动产物权,有动产物权公示制度。

建筑物是不动产,根本不可能如同销售移转动产那样切分(瓜分)。

即使在想象中,也不可能对一栋高楼大厦进行界线分明的思维瓜分(切分)。不可能。

而且,物权变动移转,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与动产物权公示制度,决然不同。二者不可比。

绝不可用卖豆腐的方试,比喻卖区分所有商品房。

开发商居然就把建筑物(不动产)的区分,比喻成西瓜或豆腐(动产)的切分。物权法学界对此没有明确的驳斥。这是物权法学家们的羞耻。

居然,我国全体物权法学家,面对业主们的茫然,无可奉告。

购房者,除了单元空间大小可目视,其余“公摊”皆被动接受。“公摊”不可目视。业主们不知所以。

开发商,因自由自在地按“卖豆腐模型”销售商品房,因此大发不义之财。业主们的区分所有,虚实混杂——这就是业主们的茫然。

问题在于,我们的物权法学家,比如陈华彬博士,自己根本不懂建筑物应该如何区分所有,不懂国外早已存在的、非常重要的“区分声明”、“区分协议”,也不懂“区分声明”向“区分协议”的转化。

陈华彬博士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三元论”,完全是一种自我捏造出来的理论。陈华彬博士的“三元论”是一种走错路、进错门的逻辑。荒诞无比。

陈华彬的理论,误导了不懂物权法学必须要有公理性的立法机关,也顺应了开发商的既得利益。祸害了区分所有商品房市场,也祸害了商品房业主。

《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建立在错误理论基础上的制度设计。

202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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