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用电量分类标准(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
近日网友“wenxiaoqing”问政:
你好。我想买世纪家园的房子。但听说是电取暖。请问我市有电取暖和生活用电的区别收费规定吗?谢谢。
大庆市电业局回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电: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黑价明传〔2012〕8号)文件要求,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
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
第二档电量,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居民电采暖用电: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17〕143号)文件要求,对“煤改电”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45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1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2898元/千瓦时。
感谢您对供电服务工作监督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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