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护士该如何应对(一位律师眼中的)

“高新医院孕妇流产”事件相关信息充斥网络,随即愈演愈烈。虽然有关部门定性为“责任事故”,但是,我还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家中老母亲看罢视频说“可不能饶了这家医院,把人家辛辛苦苦怀了八个多月的孩子给害死了。”我本人也是两个女儿的父亲,近些年,每每听闻这样的悲剧,都难于接受。

1月6日,官方公布处理结果,免职的免职、停职的停职、警告的警告,一片板子声。

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护士该如何应对(一位律师眼中的)(1)

西安市卫健委主任刘顺智代表西安卫健委就高新区孕妇流产责任事故鞠躬道歉

01

“一夜之间,这座城市就冷了”

夹杂在一片打杀之声中,划到一条朋友圈,是一个医生朋友发的,只有十一个字——“一夜之间,这座城市就冷了。”我的手指停顿了,感觉心像被揪了一下。

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护士该如何应对(一位律师眼中的)(2)

此事前期由善良的网友共同呼吁呐喊,为孕妇讨公道。后期发展演变成了网络暴力裹挟下的一场闹剧和狂欢,引发不明真相者发动不理性的攻击,对西安市各大医院的攻击、 对国家医疗改革的攻击,对西安人和陕西人的攻击……我和身边很多人都明显感觉,似乎变了味道。

这种不理性的攻击,直接影响和伤害到西安街头正在冷风中奋战的一线抗疫人员。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他们流血流汗、挨饿受冻已近月余,而这两天,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在流泪。这一点,我想也不是本案患者和她家人的初衷,也不是很多善良的网友的初衷。

作为一名专业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律师,对此事件,随着了解的深入,形成了一些理解和认识。这些理解和认识与网络上铺天盖地的“主流声音”存在诸多不一致,出于上述原因,我觉得有必要分享我个人的理解和认识。

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护士该如何应对(一位律师眼中的)(3)

6日,西安市高新医院发文致歉并做出处罚

02

一名孕妇与71名新生儿

我老母亲那一句“医院把人家辛辛苦苦怀了八个月的孩子害死了”能概括大多数网友的愤怒。

而作为法律人,我首先要思考的是:根据现有事实,是否能证明胎儿流产系因医院过错所致?

在此,我声明我非常同情这个孕妇的遭遇。但是,我仅仅是对于事件过程中的思考,并没有任何诋毁他人的意思。

根据陆续从网络上了解到的事实:患者由中风险地区于21时05分到达高新医院,因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而未能入院。22时30分,在等待核酸结果过程中,症状加重,出现大出血,医院预检分诊护士见状紧急联系急诊科,22时40分到达急诊科。

两个时间很重要:21时05分,因为没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无法进入急诊科,直至22时30分,症状加重、大出血,共85分钟。预检护士发现产妇大出血将产妇被平车送达急诊科,共10分钟。

从预检分诊处发现大出血,到送到急诊科这10分钟,应该没有太多人质疑。

我们的逻辑继续向前推进,待证事实:高新医院拒绝孕妇进入,导致孕妇在室外等待85分钟,是不是导致胎儿死亡的原因。

21时05分,高新医院不让产妇进入,有没有错?

高新医院设有危重患者、孕产妇绿色通道(印象中还是疫情期间透析患者指定收治医院),但对于中高风险区有就医需求的患者,需要120救护车护送进入。

这条规定是大部分西安人都清楚的,此举旨在通过120救护车转运,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通过专业急救人员第一时间介入管控,一方面保证转运途中患者的及时救治,另一方面主要是将中高风险地区患者进行闭环管理。

对于没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且没有按照防疫要求走专用转运通道的患者(尤其是其来自中风险地区,可能是黄码,甚至有可能是红码),任何人不清楚该患者是否携带新冠病毒,是否会因此而引发新冠病毒的院内感染。根据1月6日该院公众号文章所载,当日产科住院患者170多人、新生儿71人。所以,一旦发生院内感染,谁来对这170多个患者和71名新生儿负责?因此,按照防疫规定,到西安市(或者处于如此严重疫情下的全国大部分城市)任何一家医院,都是无法径行通过预检分诊处的,而不仅仅是事发的西安高新医院。

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护士该如何应对(一位律师眼中的)(4)

03

“怀孕八个月”与“危重症孕产妇”

“延误就诊85分钟”是否涉嫌违法?是否不近人情?

事发后,我身边有律师同行引用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认为,医疗机构拒绝对患者救治应当担责,甚至有律师发出了《刑法》335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令人不寒而栗。

我想,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人情任意角度来看此事,都抛不开最重要的一点是:怀孕8个月的孕妇是否一定属于危重病人?

我们知道“怀孕八个月”与“危重症孕产妇”绝非同一概念。三甲医院每天都有怀孕八个月的孕妇来说要看医生,除了正常产检,大都是肚子疼了、胎动异常了或者哪里哪里不对劲了。对患者来说,都是天大的事,对于医护人员来说,需要根据患者的症状、病史等资料来客观判断病情是否危重,是否需要紧急救治。该孕妇在预检分诊时提供给院方的有效信息仅为怀孕8个月、出现轻微腹痛(由于其之前未按时规范产检,所以也很可能没有携带任何有效的文书能够表明其可能存在任何危重情况)。

以至于在22点30分,孕妇发生大出血之前,预检分诊处的工作人员仅凭这些信息无法将其认定为危重症孕产妇,无法按照非正常途径允许一个来自中风险地区无48小时核酸的孕妇进入院区,或者入住过渡病房。

从产妇大出血后,预检分诊护士迅速反应,积极和该院产科、急诊科沟通协调,从配合反应的速度上看,该院对于危重患者的重视程度是积极的。因此,该事件的问题只是在于执行防疫政策过程中,没有在预检分诊环节将该孕妇的危重情况提前识别。

而这两天陆续曝出的一些“正面新闻”,诸如“郑州某医院在孕妇胎头已露的情况下,不要核酸,直接绿色通道,顺利诞下生命。”“西安交大二附院对于出生十五天的早产儿消化道穿孔开通绿色通道,不要核酸。”事实上对于患者的危重情形都不需要鉴别。还有警察替患者签字云云。

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护士该如何应对(一位律师眼中的)(5)

04

孕妇是特殊群体,很多情况无法预判

我在工作中接触过一些产科案例,有的患者是剖宫产术已经缝合完毕,甚至有的患者已经处于术后康复过程中,前一秒还好好的,瞬间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医学具有不确定性,患者具有个体差异性,孕妇本身是个特殊的群体,很多特殊情况根本无法提前预判。

因此,对于本例中的预检分诊工作人员,过分苛责显然不现实,他也真的是太难了。

05

85分钟,与胎儿生死

1月6日,西安市卫生健康委责成西安高新医院主动与患者沟通,做好患者术后康复治疗,安抚补偿等工作;责成医院向社会公开道歉,积极反思和梳理工作流程中存在的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优化就诊流程。

西安市卫生行政机关对西安高新医院的迅速处理,不可谓不积极,态度端正,对于平息舆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很多网友关心的具体调查情况,并无法查阅到更多信息。

同时,我注意到网络上广为转发的一篇署名为“烧伤超人阿宝”发布的文章,披露了相关情况:“医院经检查发现:患者患有重度子痫前期和并发的HELLP综合征。重度子痫前期和并发的HELLP综合征,可引起孕妇血压升高、水肿、凝血功能障碍等;可引起胎儿胎盘早剥、胎死宫内”。

什么是重度子痫前期呢?根据《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20)》,孕妇出现血压和(或)尿蛋白水平持续升高,或孕妇器官功能受累或出现胎盘-胎儿并发症,是子痫前期病情进展的表现。子痫前期孕妇出现十项表现中的任一表现,即可判定为重度子痫前期,其中第10项为:胎儿生长受限或羊水过少、胎死宫内、胎盘早剥等。

根据该临床指南,孕妇出现胎盘早剥、胎死宫内可能系疾病本身的症状。

及时终止妊娠是治疗子痫前期-子痫的重要手段。子痫前期的严重并发症,其中包括完全性和部分性HELLP综合征、DIC、胎盘早剥和胎死宫内,均具备与病情相关的终止妊娠指征。根据上述网文所载:该孕妇在入院时血压升高、全身水肿、凝血重度异常、尿蛋白 ,符合重度子痫前期和HELLP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实践中,严重的原发性疾病又同时遭遇医疗损害的案例不在少数,尤以产科案件居多。我时常在此类案件咨询过程中,告诉我们的当事人,胎儿这个凶险的情况,即使正常就医,可能也无法保住,所以你们内心可以稍宽慰些,请尽早从悲痛中走出来。当然,这不影响我们追责,医院仍需为他们的错误付出代价。

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护士该如何应对(一位律师眼中的)(6)

06

实施紧急状态的法律应早日出台

西安高新医院作为三甲医院,在接诊过程及医疗行为中,如有医疗过错,且与患者损害有因果关系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患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我们也期待正义的判决早日到来。这起医疗纠纷只是个案,但围绕这起医疗纠纷所带给我们关于疫情应对、关于法治的思考,却还没有停止。

这两天,中央领导和陕西省主要领导都做了表态,各级政府和防疫部门都在吸取教训。邻省的郑州在疫情期间也开始主打“孕产妇牌”,一方面宣传某医院在对孕妇接诊时没有要求核酸证明(孕妇到院时胎头已露,所以我认为这条新闻没有价值。),顺利接生;另一方面宣布成立妇产科后勤组,全力保证疫情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

发生在西安的悲剧,如果能给邻省及全国各省市提供宝贵的经验,以更好地完善疫情应对措施,当属不幸中的万幸。但若只是单纯的提供了选择题中一个排除选项,则意义不大。就像邻省成立的妇产科后勤组,相同的八个月的孕妇,红码无核酸,立即走绿色通道收入院。那么如果面对一个同样红码无核酸还抽着烟的年轻男性呢?如果不让他就医,他可能骂两句娘下一秒就发生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心包填塞而猝死。所以,心内科是不是也要成立后勤组?其他科呢?

抗疫两年整,国外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屡创新高,不得不做好疫情常态化准备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制度的建立,是法律法规的完善。这次西安出现的诸多问题,从何种情况下可以决定对居民小区实施封控、管控、限制居民出行,到封控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居民水电、米面粮油供应、求医购药,如何完善中高风险地区闭环管理、医疗机构如何开通和保障绿色通道、民航、铁路交通部门限制人员流动的依据和标准、酒店等公共避难场所的紧急征用,尤其是孤寡老人、残疾人、尿毒症和放化疗患者、孕产妇等特殊人群在紧急状态下的保障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期待一部完整的法律来明确和解决。事实上,两年来,还都处于各省市各自为战,大考来了各自主观作答的状态。

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美国、俄罗斯、日本、法国都有关于国家或个别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的法律以及灾难救助法。我国《宪法》中规定了紧急状态的实施,但层级太高,且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难以在灾难救助等方面发挥作用。所以,如果从科学的角度确实疫情还会长期存在,确定坚定不移执行目前抗疫的总体战略方针,则亟需出台相关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国家最高等级,集全国抗疫之丰富经验、以法学家、科学家的智慧,听基层抗疫人员、人民群众的呼声,一旦立法完成,出台并实施。则全国抗疫一盘棋,有法可依,对照执行即可。

文章最后,再次向这位未来得及看一眼这个世界的生命,为另外一位猝死的父亲表示哀悼和惋惜。向他们的家属以及其他因为疫情遭遇不幸的人们表示同情。

质疑灾难成因,是为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 作者:医法社 -

- 图片: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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