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重要通告(长春市教育局重要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持续规范长春市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8月27日,长春市教育局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长春市教育局重要通告?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长春市教育局重要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持续规范长春市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8月27日,长春市教育局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规范行政审批 “只减不增”
即日起,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批准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暂停受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暂停受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批准事项,待明确主管部门后另行明确。办学内容变更事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办理。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大大压减数量,无证机构动态清零。
规范培训时间 不得占用节假日休息日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段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 30分,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办学内容既包括学科类又包括非学科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
规范师资力量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规范办学内容 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义务段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规范营销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规范广告宣传 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广告。
规范培训合同 规范收费管理
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规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未按要求使用或不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的,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手段,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
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其他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规范公示制度 实施信息公开
学科类培训机构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对机构资质(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相关信息)、教师资质(包括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等)、收退费标准(包括收费项目标准、退费流程、退费时间、培训费收取账号等)、培训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价格等)、聘用外籍人员情况(包括“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证”),在机构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网站进行公示。
规范疫情防控 严禁擅自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
所有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中,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定,严禁擅自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同时,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中关于教培机构的要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长春市教育局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和政策引导,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确保“双减”工作落实落地。
来源丨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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