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十三薪什么时候发放(年底十三薪可以不发吗)
A公司自成立十年来,每年年终都会以1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十三薪发给员工,该公司的《十三薪评核准则》规定,十三薪的实际发放金额与考勤挂钩,一年内累计请事假10天以上或者请病假60天以上,或者严重违纪的员工,不能获得十三薪。但是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涉及是否有十三薪的问题,现A公司向笔者咨询如下问题:
如果今年公司以项目亏损为由,不发给员工十三薪,会有法律风险吗?
律师回复意见:
一、关于十三薪的的法律性质
十三薪,也称“年底”双薪,因A公司的十三薪与考勤和工作表现挂钩,其实质是单位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根据上述规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二、十三薪是否应发放的问题
“十三薪”的发放依据通常有三种:一是劳动合同约定,二是规章制度规定;三是在既无合同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结合员工的表现、公司经营业绩,自行决定最终的“十三薪”发放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十三薪”是否发放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约定优先是指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的发放规则,如果事先约定或规定,则依据约定或规定执行,不可以“自主决定权”为由不予发放。
尽管A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十三薪的发放,但是A公司的《十三薪评核准则》明确约定了十三薪的发放标准,且A公司自成立开始就向员工发放,只要员工不存在严重违纪且保证一定出勤率的情况下,员工都能全额拿到第十三薪,与A公司的经营是否亏损并不相关,《十三薪评核准则》没有规定公司经营亏损就不发放十三薪。A公司的《十三薪评核准则》对十三薪的发放条件和标准进行了事先约定,且每年也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A公司应当向员工发放十三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与员工在既无合同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公司以往发放过十三薪,但是公司在经营亏损时对是否发放十三薪仍有自主权,有权停止发放十三薪,因此,员工提起仲裁也不一定能获得仲裁委的支持。
三、不发放十三薪的法律风险
1.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齐十三薪并有被处罚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A公司不向员工支付三十薪,员工投诉至劳动行政部门,则A公司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综上所述,A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十三薪,如果不支付则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令补齐十三薪,情节严重的将被处罚。
作者:孟晓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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