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过是失之东收之桑榆(婚姻中被挖墙脚)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井静娟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挖墙脚”的定义

挖墙脚,本意是指将墙的下半部挖掉,以至墙的整体失衡而倒塌。比喻拆台,为贬义词。现实生活中也经常指挖取竞争对手相关的核心人员或核心技术等。本文想要探讨的是婚姻关系中的“挖墙脚”,指婚姻之外的第三人通过各种手段破坏双方的感情,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婚的情形。

如果被“挖墙脚”,对于无过错一方的伤害是很大的,那么这些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哪些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呢?

婚姻不过是失之东收之桑榆(婚姻中被挖墙脚)(1)

二、被“挖墙脚”,有所为有所不为

【案例】王xx(男)与宋xx(女)原系夫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宋xx给王xx所在单位领导发邮件,标题为“XXXX集团高管王xx婚内出轨且重婚生女,伪造作假掏空全部家产,利用毒打胁迫手段通过法院抢走房子,让孩子流离失所”,另外,宋xx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王xx所在单位高管发送其与王xx婚姻矛盾相关内容,王xx将其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宋xx停止侵害、不得再对外以任何形式针对王xx散布不实言论及侵犯王xx家庭隐私、打扰王xx的生活;2.判令宋xx向王xx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宋xx赔偿王xx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引发纠纷。

(一)好聚好散,勿逞一时口舌之快

前述案例中,如果宋xx拿不出证据证明其邮件和手机短信中所述与事实相符,王xx诉其侵犯名誉权,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大,免不得要给前夫赔礼道歉才能了结此案。

【小结】婚姻破裂虽然遗憾,但是既然已经离婚,对于双方来说未尝不是一种解脱。要理性面对婚姻的失败,避免逞一时快意,干扰对方生活,发生可能的侵权行为,反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二)被“挖墙脚”,主张损害赔偿要找准对象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发现自己的配偶出轨第三者,第一反应是对“挖墙脚”者恨的咬牙切齿,那么无过错方可以以第三者破坏其婚姻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么?

答案是否定的,无过错方向第三者主张该项诉求无相关的法律依据。

(三)被“挖墙脚”,可为之处绝不放弃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婚姻中被“挖墙脚”的无过错方既不能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也不能对前夫或前妻发表过激言论,损害其名誉权,都是不可为的行为,有没有“可为之处”呢?当然有!

1. 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前述意见中明确表述在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所以务必要留存对方存在出轨、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相关证据,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多分财产,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会酌情支持无过错方的诉求。

2.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前述法律规定中第(一)(二)项与本文探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前述案件中,宋xx掌握了王xx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证据,可以请求王xx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弥补自己的精神创伤。

司法实践中认可度比较高的证据形式包含:与第三者同居生育的子女、居委会/物业公司居住人登记信息、一起租房或买房的相关证据、保证书/认错书/承诺书、合法取得的证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短信、聊天记录、照片、录音等。

三、小结

第三者“挖墙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能被挖走的配偶亦不值得留恋和遗憾;婚姻失败固然可惜,珍惜自己才是正道,“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维权要讲究方式方法,且不可因一时激愤陷自己于不利境地,与此同时能争取的利益也绝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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