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建议(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发展痛点难点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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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建议
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发展痛点难点堵点
最高检发布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八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共6件。
《法治日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今年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响应、能动履职,并依托专项活动开展系列特色“小专项”活动。截至9月底,共办理涉民生民利案件3.3万余件。其中,检察机关办理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000余件。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说,这批典型案例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安商暖企。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对涉企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行政处罚、减税降费等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实质性化解撤销公司登记争议
2017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提交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申请人申明栏有“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申请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有“建设集团”印章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形式审查,认为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设立登记。
2018年7月,建设集团发现名下多出一个“分公司”,经联系,“分公司”负责人称,其从自称建设集团工作人员处取得授权,获得全套注册登记材料。建设集团认为“分公司”授权材料系伪造,“分公司”称其公司设立合法。双方发生纠纷,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建设集团多次申请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被拒绝。
2019年7月,建设集团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局撤销非法注册的分公司。法院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核准登记,并无不当;建设集团所称系伪造的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建设集团上诉、再审申请均被驳回,遂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申请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笔迹与其本人提供的样本笔迹非同一人书写。建设集团除提起本行政诉讼外,还起诉该分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该分公司涉民间借贷、租赁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建设集团因连带承担分公司的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案涉分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建设集团有注册登记分公司的意思表示或参与其经营管理,本案判决确有错误,今年4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南京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与南京市中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会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南京市检察院指令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案,检察机关向该区审批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区审批局对案涉分公司依法撤销设立登记。
【典型意义】
少数人员恶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依法监督。
检察监督虚假广告行政处罚
某纺织公司、某丝绸厂系河南省某县两家澡巾企业。两企业相互举报对方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推介澡巾产品的短视频存在虚假、夸大情形。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视频均为虚假广告,并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对应的罚则,分别对两企业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两企业不服,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法院判决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情形、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两企业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调查走访,确定争议焦点为案涉广告是否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检察机关委托评估案涉广告费用分别为850元、450元。另查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该案时,不认可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费用凭证,未对广告费用采取任何调查措施等,即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该局近三年适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标准不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涉广告不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结果明显不合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判决撤销原判决及原处罚决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某县检察院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会,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调查取证力度,统一裁量标准等。建议企业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市场活动,良性竞争。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某县检察院深入企业,召开“行政检察护航澡巾行业健康发展座谈会”,使全县澡巾企业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底线、树立良性竞争意识。
【典型意义】
对于法院裁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过罚不相当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及时纠正错误裁判,督促行政机关更新执法理念,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检察建议助申遗促执行和解
云南省景迈山古茶林2013年1月入选《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13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已被国务院批准为中国2022年正式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
2012年11月,某茶厂经某镇人民政府同意占用某镇景迈村(申遗核心区)土地扩建,同年,该项目被列为普洱市扩建及新建初制茶厂扶持项目。2013年某县自然资源局以违法占用土地对该茶厂立案调查,同年该局决定中止调查。后经某镇人民政府、景迈村委会同意,某茶厂恢复续建,2015年投入使用后又陆续建设了员工宿舍、品茶楼等建筑设施。2019年2月,某县自然资源局以非法占地为由对茶厂三名实际经营者岩某永等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6300余平方米,拆除地上新建3700余平方米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3万余元。
三人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均被法院驳回。2021年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同年5月,受某县人民政府委托,某县景迈山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公司)参照“奖励补偿”政策与茶厂实际经营者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700余万元。岩某永等自行拆除部分违法建筑,经验收合格后请求兑现补偿款未果,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案涉及申遗工作,还涉及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检察机关查明,某茶厂占用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该局逾期处罚导致茶厂损失扩大;投资管理公司参照“奖励补偿”有违相关程序规定无法兑付。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茶厂拆除部分建筑的损失应得到补偿。
检察机关多次与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磋商、协调、释法说理,推动协商形成和解意向。岩某永等与某县人民政府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建筑成本鉴定报告,就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建设成本补偿达成和解协议。
某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某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坚持执法为民,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投资管理公司及时兑现了补偿款,岩某永等全心投入茶厂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存在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要求予以保护的,应依法予以支持。检察机关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有效、及时、稳妥化解争议。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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