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规范的法律有哪些(技术规范在法律实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技术规范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各个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表现的形式有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等,通过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检查等活动帮助人们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定分止争,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技术性规范的法律有哪些?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技术性规范的法律有哪些
技术规范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各个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表现的形式有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等,通过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检查等活动帮助人们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定分止争。
在法律实务中技术规范往往成为证据或者依据来起到裁判作用,这当中有时是检测、检定、鉴定的标准,有时是直接作为检验、检查的依据。举两个案列以说明:
案例一、标识虚假处罚案
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某商城经销“纪梵希”品牌皮包标签标注的材质是“牛皮革”,但经检测皮包的面料材质是“剖层皮革”。在调查过程中经商城和消费者共同确认将抽样的“纪梵希”皮包委托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150032110819),检测项目为:标识;检测结果为:标注:牛皮革;实测:牛皮剖层移膜革;单项结论:不符合。依据QB/T1333-2010《背提包》第4.4标识规定:剖层皮革材质应明确标注“剖层”字样;第6.5.1项规定:有害物质限量、标识、物理机械性能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即判该产品不合格。
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商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商城做出行政处罚。商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商城销售的“牛皮剖层移膜革”皮包标注为“牛皮革”,不属于不符合其标注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质量状况”的情形,牛皮剖层移膜革”也属于牛皮革范畴,虽说产品确实存在未按标注的标准要求予以如实标注的状况,但不能以不合格产品判定。应该认定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产品标识不规范,适用该法第54条规定处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合格是判定产品质量的符合性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三种判定的依据:标准、说明、实物样品,同时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缺陷产品侵权责任和瑕疵产品担保责任。本案涉案的产品属于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产品,列入不合格产品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产品存在指示性缺陷,涉案产品的合格证上已经明示执行“QB/T1333—2010”国家行业标准,却不按照该标准标注产品原料,质量管理领域通常把质量问题分类为:“设计上的”“制造上的”“指示上的”三个方面(国内外皆相同),因此该产品违反了明示担保责任的情形也属于质量管理上的“指示性问题”。基于此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结论是产品不合格。
产品标识属于产品外观质量范畴,质量按照标准的定义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各种特征特性总合。产品质量法把质量问题分为: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又把以上两方面的质量问题区分为: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除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烟草等特殊产品外,家用电器、化妆品、纺织品、皮具、家具、汽车、电脑等等消费品也都把产品标识列入强制管理范畴,作为产品质量的组成部分,这主要是满足技术进步环境下带来的消费信息不对称所需。WTO组织把标识中防欺诈明确作为制定技术法规的五个正当目标之一,欧盟将电器指示标志标准(主要是环保材料要求)作为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新方案指令)内容,因此,将产品标识列入质量范畴考察符合法律要求和现行实际。
结局:复议机关撤销复议决定。
案例二、白酒处罚案
某局作出食药监食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引用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3】244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除了固态法白酒可以标注所用原料(大米、高粱、小麦等)外,其余只能标注酒精。据此认为某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系用固液态法工艺生产不能标注所用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此规定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1相抵触。
某酒业公司是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标准标注(即同时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产品标准“固液态法白酒国家标准GB/T 20822—2007”标注在标签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识标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该工作通知与食品安全标准相抵触。
分析:争议有两点:处罚应该执行文件还是执行标准。
(1)食品安全法总则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经销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即: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食品相关产品的兜底条款。问题在于第十三条前十二项列明的违法事实中的第十、第十一两项已经列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禁止性行为,某酒业公司的产品不在其中,对最后的第十三项兜底条款不应扩充解释,更何况某酒业公司已经严格按照该法第六十七条食品标签标注的义务性条款执行,法律对食品标签正反两方面的规定明确的,运用兜底条款扩张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结局: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从以上法律实务可以看出,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律顾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常务理事徐易北
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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