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迟报怎么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近期,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新闻频繁报道,这本应该为企业主体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然而,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不落实,重大安全风险没能有效管控,安全事故仍有发生。
日前,就有媒体爆出,新密市一煤矿涉嫌瞒报4人死亡安全事故。
据了解,郑州市、新密市立即成立联合核查组,连夜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部门将涉事企业出资人李某及法人代表张某等10人予以控制,涉事企业出资人李某及法人代表张某均承认矿方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据悉,4名遇难者皆为新密本地人,年龄在45至55岁不等,收到矿方赔偿后,遇难者尸体已在5月底被火化。
企业主体责任不未落实,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出现了人员伤亡,岂能隐瞒事故,私下协商,一赔了之?
我国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李某及张某分别作为企业出资人和法人,是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将事故上报,反而因逃避责任,故意隐瞒安全事故,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负相关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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