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砍滥伐会导致土地沙化(我国早期禁止滥砍滥伐)

原标题:四时之禁与森林保护


战国以来,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受到重视,成为中国传统农林科技、思想与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林业保护思想的发展,是对森林面积衰减的本能反应。那时,已经有“十年树木”的说法,但树木长到可以采伐,至少也得20年。换句话说,树木生产周期长,滥砍滥伐势必造成森林资源的短缺。

《吕氏春秋·十二纪》与《礼记·月令》中,有关森林保护的内容相当丰富,其基本思想是“斧斤以时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树木正在生长期时,不允许进山砍伐。

林木砍伐时间有明确规定,并充分考虑林木的生理特点与物候季节。比如,孟春之月(农历正月)草木繁动,“禁止伐木”;仲春之月(二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三月),不准砍伐桑、拓等林木;孟夏之月(四月),“无伐大树”;季夏之月(五月),树木生长正茂盛,命令掌管山林的官吏到山里去巡视,不许人们砍伐;只有仲冬之月(农历十一月)可以伐林木、取竹箭。

滥砍滥伐会导致土地沙化(我国早期禁止滥砍滥伐)(1)

近年来出土的云梦秦简中也明确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不夏月,无敢夜草为灰”。这些记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林业保护思想的发展。

需要特别指出,战国以来,林业保护思想的提出,并非完全基于林业发展,而是“林事”严重冲击“农事”的结果。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大兴土木,浩繁的林木砍伐、运输、加工等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严重冲击、破坏了正常的农事活动。所以,见诸古代法律、文书记载的有关“不兴土木、禁伐山林”的条文,其初意并非出于森林保护,而是视林事为上农政策的破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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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上农》篇指出,农事大忙的时候,不要大兴土木。否则,会造成农时延误,使百姓忧思不断,颗粒无收。强调要“制四时之禁”,一切活动要围绕农事进行,伐木、烧草、捕猎等林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节候;一方面顺应动植物生长发育的特点,另一方面保障农事有充足的劳动力。

这种限制林事以保证农事的举措,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政策之一,它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林业的作用。

纵观林业历史,我们认为:应该重视林事活动中的农业内涵,不宜夸大历史时期造林业的发展;果桑业是种植业中与大田作物相对应的重要农业项目;林业保护思想是滥砍滥伐与林事徭役的副产品。

这是传统林业发展的大致情形,也是我们认识和评价古代林业在大农业生产结构中相应地位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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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志民

现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历史文化研究所所长、中国农业历史博物馆馆长,兼任国家社科基金历史组评审专家、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国项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副理事长、陕西省科技史学会副会长、陕西省社科规划办史学专家组成员、民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副主委、杨凌区政协委员等职。大农圈特邀驻场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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