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玩的牙签弩(小学生玩牙签弩眼睛被射残)
牙签弩,一种个头不大,杀伤力却极强的玩具,它可以击穿很多硬物,这一堪比“凶器”的危险玩具在一些地方的中小学比较流行。
2018年6月,内蒙古包头市的小学生小坤被牙签弩射伤左眼,虽进行了人工晶体植入,但还是留下终身遗憾。这责任该谁来负?
△ 图/视觉中国
小学生被牙签弩射中左眼
2017年6月9日17时许,包头民馨路第一小学学生小坤和同学在学校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了牙签弩,离开便利店玩耍时不慎触动了发射装置,小坤不幸被射中左眼。
经过手术,小坤的眼球是保住了,但是眼睛的晶体却被摘除,只能植入人工晶体才能看清楚东西。做完手术父母才得知,小坤的眼睛是在玩牙签弩伤了,而牙签弩是小坤在学校附近的学童食品便利店花3块钱买的。
随后,小坤爸爸报案。学童食品便利店负责人李女士却否认自己出售过牙签弩。无奈,小坤爸爸将学校附近的学童食品便利店和爱好食品便利店同时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8233.88元,并保留原告对后续治疗产生各项损失的诉讼权利等。
取证困难重重 维权陷入僵局
2017年,小坤的多数时间是在医院度过的。6月11日,小坤在包头朝聚眼科医院实施了晶体摘除手术,9月10日植入了人工晶体。经过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第一次手术结束后,小坤的父亲向派出所报案,向工商所投诉,向学校反映,各部门随后均积极采取行动。
属地派出所民警在调查售卖情况时,学童食品便利店的负责人李女士否认自己销售过牙签弩,因为没有销售票据,虽然与小坤一起购买牙签弩的同学证明了购买行为,仍然使维权陷入僵局。
摆在小坤爸爸面前的最大难题就是,作为原告方需要证明是谁把肇事牙签弩出售给了小坤,否则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受伤方举证应达到标准”是该案件争议焦点
2018年10月23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也成为包头市首例因牙签弩等危险玩具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维权案件。
庭审时,对于小坤父亲提到孩子指认是在学童便利店购买到牙签弩的说法,学童便利店的代理律师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就此案而言,受伤孩子一方承担举证义务应该达到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作为被告的便利店一方,认为原告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是谁把肇事牙签弩销售给了小坤。
作为原告的小坤一方,仔细分析了举证证明肇事牙签弩原始销售过程的客观难度,要求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条款,举证证明存在销售牙签弩行为的两家便利店,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在无法确定具体销售肇事牙签弩便利店的情况下,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小坤一方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作为被告的两家便利店存在销售牙签弩行为方面的证据。
针对本案诉讼,主审法官刘炳辰表示,合议庭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进行合议后尽快宣判。
相关法律需要健全
牙签弩伤害仅是个案,但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不解决问题的根源,这次牙签弩伤人事件解决了,下次是弹珠、指尖陀螺……危险的玩具会花样翻新层出不尽,而几岁的孩子并不能分辨出这个玩具的危害性。
为小坤进行法律援助的赵宝龙律师表示,希望健全法律,让法律告诉销售者,给未成年人卖危险玩具造成损害的就要赔,同时减轻被害方面的举证责任,以此达到让商家自律的目的。另外,赔偿的金额要远高于他的利润,通过销售者追责供货者,供货者追责生产者,层层追责,把根源打掉,形成没有销售市场的态势。
案件发生后,法院也积极与公安、学校联系,但是司法保护毕竟属于事后救济。当案件到达法院时,一般都是因为孩子已经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所以,相关更有针对性法律条文的出台才能起到让商家自律,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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