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地块图(霞浦高速公路南侧)

霞浦地块图(霞浦高速公路南侧)(1)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

出具高速公路南侧、上沙东路

西侧一宗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函

土地收储中心、开发利用股:

霞浦县高速公路以南、上沙东路西侧一宗地块,用地面积69769.77平方米(折合104.6546亩),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现提出该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如下:

一、总用地面积:69769.77m2(合104.6546亩)

二、用地使用性质: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R21)

三、用地使用强度:

㈠建筑密度:≤20%

㈡容积率:1.6≤R≤1.8

㈢绿地率:≥35%

四、建筑设计要求:

㈠建筑规模:具体以审定设计方案为准。

㈡住宅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宜在2.8~4.5米)作为停车、通道、休闲、绿化、配套市政设施(如电力、配电、电信、有线电视、消控中心、垃圾集散间、公厕等)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如物业、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应计入容积率。地下室作为停车泊位使用,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除配套设施用房外,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

㈢建筑高度:不高于80m。

㈣建筑退让:建筑退让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㈤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满足日照时间要求。

㈥主入口方位:北侧、东侧、南侧

㈦停车泊位:

1、住宅部分机动车配置:每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1.2车位/户,每套建筑面积小于90㎡,0.8车位/户;

住宅部分非机动车配置:每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1.0车位/户;每套建筑面积小于90㎡,2车位/户;

2、要求公共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数量占总停车数量的比例不少于20%,地面车位均为公共停车泊位,其余地下停车泊位允许销售。

五、城市设计要求

要求建筑的体量、材料、色彩应与周边项目相协调,住宅建筑顶层需设置坡型屋面,并设计灯光夜景工程,住宅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m。

六、市政要求

㈠该项目区划内场地竖向标高应控制在黄海高程5.3~6.0米,要求与四周现状路网合理衔接。

㈡排水系统:该项目区划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方式。雨水、污水应接至市政管网排放。

㈢要求在该项目区划内建筑底层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对外服务公厕;对外服务公厕的设计具体要求参照《福建省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导则》。

㈣要求在该项目区划内设置至少2座生活垃圾收集站。设计时,应考虑给、排水设施和运输通道,并结合区划内景观。

㈤该项目区划内应参照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布设废物箱。

㈥要求对该项目区划内安防工程进行设计、施工。

㈦要求对该项目区划内沿街立面夜景进行设计。

七、配套设施要求

㈠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管理办公、业主委员会办公、值班门卫、收发、保安员、卫生工用房等),建筑面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二配置。

㈡文化活动室和卫生服务站1处,建筑面积按住宅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

㈢社区用房:社区用房1处,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计容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标准配置,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要求社区用房出入口直接对外,层高不小于2.9米,房屋所处楼层必须在地面上一至三层,且采光、通风、给排水必须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㈣配置幼托1处,班级数为6个,同时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的要求。

㈤要求变配电用房、备用发电机房、消控中心设置在地面一层(高于防涝用地高程)。

㈥小区配套设施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公共停车泊位、物业管理用房、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等设施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垃圾收集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由环卫部门管理,公厕产权归环卫部门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幼托应移交县教育局使用,产权归属县教育局,社区用房应移交县民政局使用,产权归属县民政局,配套设施用房在小区竣工验收后一并交付使用。地下停车泊位在满足公共停车泊位指标外的可进行销售。

㈦建设单位应将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挂牌公示,便于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及社会各界监督项目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⑴持本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符合承担本工程设计资格及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住宅建筑不宜设置结构板,如确因保证结构连接安全设置需要应通过论证,天井的设置应为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需要,其余情况不可设置。

⑵本规划设计条件是我局审批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⑶本工程为重点审查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方案,并附总平面规划CAD电子图档及建筑效果图。具体项目审批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图纸,报审设计方案图纸装订成A3规格。

⑷本工程涉及建设、环保、消防、人防、教育、文物、水利、管线等问题时,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⑸本工程申报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线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有关协议。

⑹本函附图1份,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⑺本函有效期壹年(从发出之日算起),逾期无效。

⑻宗地买受人应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不得作个人联建。

⑼若以后城市道路等市政建设,需占用少部分用地的应无偿提供,但所占绿地等相应指标应予以扣除。

⑽本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今后建设以经审批的该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为准。

⑾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执行。

来源:住在宁德、霞浦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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