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妻讨要探望权(评论嫌弃前妻学历低要求限制探望权)
哪怕是“讨饭的娘”“低文凭的妈”也依然会爱孩子,而爱就是最好的教育。
因为前妻受教育程度低,就阻止其探视自己的亲生骨肉,这个听着像年代剧里的情节,居然发生在当下,好在法院并不惯着这样的“唯学历论”。
据报道,重庆的姚梦与朱梅在2007年12月底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孩子,2013年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男方抚养。去年,姚梦却向法院起诉称:前妻受教育程度低,担心孩子经常接触会影响其成长,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建的家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侵害了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该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但孩子往往都是受害者。孩子不该成为破裂婚姻的最后赌注,任何一方也不该把孩子拿来要挟甚至折磨对方。哪怕婚姻终止,孩子和父母任何一方的血缘关系都不会终止,亲属权利也不会被一纸离婚证书割断。离婚对孩子来说已经很不幸了,连和母亲相见的权利,也被父亲以“为你的成长”的名义试图剥夺。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还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具体有哪些,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对方探视权,而且这还需要由原告方负担证明责任。
这些特殊情形一般是指,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着赌博、吸毒、家庭暴力、殴打虐待未成年人等恶习,或者做出伤害未成年人行为等。但无论如何,父母的受教育程度,都不会构成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母亲可能文化水平不高,但依然可以用自己的善良、关爱,言传身教,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反观历史,那么多优秀人物,其中多少人的母亲不是文化水平不高,乃至文盲?
在本案中,男子提出的拒绝前妻探视的理由,是前妻文化水平低,以及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道德影响等,这一方面是侵害了前妻依法享有的探视权,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以诉讼手段实施一种“羞辱”,损害了孩子与生身母亲的亲子关系,既是褊狭,又是无知。
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就是说,哪怕离婚了,哪怕对方不直接抚养孩子,仍然对孩子有着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不能阻碍。
“宁要讨饭的娘,也不要做官的爹”,这句俗话虽然有一些偏激,但的确道出了母爱的质朴、纯真,哪怕是“讨饭的娘”“低文凭的妈”也依然会爱孩子,而爱就是最好的教育。相反,打着“为孩子好”的名义,把孩子当成“工具人”,恐怕远远不知良善的力量。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克鲜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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