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章思考题(社会保障概论第五章)

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章思考题(社会保障概论第五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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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

社会保障监督的横向结构合理性标志是各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决策行为实施连续监督。(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研]

答案: ×

解析:社会保障监督的横向结构合理性标志是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同监督的有效性。

二、概念题

1. 社会保障管理 答:社会保障管理是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律,依法建立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筹集和运行保障资金、调节保障分配、维持保障秩序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社会保障管理的目标:①贯彻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实现社会保障法制化;②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统一,实现保障的社会化;③坚持资金筹集与保值相结合,实现保障资金运行的良性化;④规范管理行为,实现社会保障事务管理的有序化。

2. 属地管理 [ 人大2009年研 ] 答:属地管理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下,由各地区组织实施并由各地区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当地的社会保障事务。

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社会目标是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它在运行中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化系统,并需要通过在区域内设置相应的实施机构来完成项目实施任务,主要实现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济或互济互助。因此社会保障管理奉行属地管理原则,是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3. 分散管理模式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年研 ]

答:分散管理模式是指在政府直接统一管理社会保障的国家里,一般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社会保障,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律为国家的公职人员。

4.社会保障管理与社会保障监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研]

答:(1)社会保障管理的含义

社会保障管理是由国家和政府及社会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过程。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制定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过程;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事业化管理的过程;管理社会保障对象,是对社会保障对象实施一系列具体服务的过程。

(2)社会保障监督的含义

社会保障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监督部门、利害关系者以及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过程及结果实行的监察和督守。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架构及其职能。[人大2005年研]

答: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1998年在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中确立的,它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在中央政府机构中,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其他有关部门亦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障管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的主管部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是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有:

①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

②养老保险司,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事务的管理;

③失业保险司,负责失业保险事务的管理;

④医疗保险司,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事务的管理;

⑤工伤保险司,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管理;

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⑦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乡村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

⑧直属事业单位,例如:社会保险失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管理;社会保险研究所,负责社会保险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工作。他们虽然不在行政序列之中,但又直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服务。

(2)民政部

民政部是中央政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它负责管理全国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事业等。民政部内设的相关机构主要有:

①政策研究中心,负责研究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项民政工作的政策;

②救灾救济司,负责管理灾害救助、贫困救助与特殊救助事务;

③最低生活保障司,负责管理面向低收入阶层的最低生活保障事务,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④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负责管理全国的社会福利事务(包括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福利)、福利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⑤优抚安置局,负责管理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抚恤及补助事务,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等事务。此外,还有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等。

(3)其他部门

①卫生部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全民卫生保健等事务;

②财政部内设社会保障财务司,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及财务制度等;

③审计署内设社会保障审计司,负责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审计监督;

④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

此外,一些半官方性质的组织与社会团体,也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就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

2.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2005年研]

答:社会保障管理包括三方面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内容,具体如下:

(1)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是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拟定基本法规。这是社会保障管理的第一个环节,这些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与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支付标准与方式,管理方法,社会保障法律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和政府制定的,即行政管理。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中央和地方、法律和法规的协调配合。

(2)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

主要表现在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此外,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确保其保值增值也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方面,各国采取的方式不同,有的国家采取官营方式(如英国),有的采取私营方式(如智利),也有的采取半自治机构管理(如德国)。比较科学合理的是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机构应该由国家、单位、参保人代表组成。

(3)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

这是为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服务的过程。对社会保障对象的服务应区别对待,如对在职人员和失业或退休人员、有劳动能力者和无劳动能力者等等要采取不同的服务方法。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方向是社会化、专门化。社会化是因为社会保障涉及的工作繁琐复杂,具体问题需要发动社会的力量去解决,应该特别注意发挥工会、社会组织、慈善团体的作用;专门化是说社会保障对象的服务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高素质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保对象服务。

社会保障管理的上述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行政指挥系统履行立法职能,并对业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障系统得以顺利健康发展的物质保证;对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则是社会保障管理不可分割的服务系统。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了完备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3.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研]

答:社会保障管理在运行中需要遵循管理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应当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而遵循某些特定的规则,具体如下:

(1)公开、公正与效率原则

①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应当通过社会成员熟知的途径与方式加以公开化,以便让大众接受必要的社会保障政策信息,明了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以及可以申请与上诉的路径及处所;

②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障运行中既是责任者,更是社会保障制度公正性的维护者,它应当严格依法保护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并对社会保障纠纷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③效率是管理系统运行最重要的追求目标之一,管理机构是否职责分明、政令是否畅通无阻、管理成本是否低廉、管理资源是否得到最优配置,均是衡量管理效率的基本标志。

由于一些官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办事效率低的原因,由私营系统来取代公营系统管理或运行社会保障事务的趋向已得到了相当多的公众的理解与拥护。

(2)依法管理原则

①管理机构及管理岗位的设置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应当有明确而具体的规范;

②管理系统必须依法运行,即管理机构只能在既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越权行事。

(3)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社会目标是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它在运行中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化系统,实现的也主要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济或互济互助。有鉴于此,社会保障管理应当奉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同一地区的社会保障事务适宜由该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是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4)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原则

虽然社会保障是一个独立运行的系统,但它与其他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而在运行中需要与其他系统保持协调一致。即使在社会保障管理系统内部,不同的管理机构亦需要在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保持某种程度的合作。此外,管理系统还需要与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实施系统及监督系统保持协调一致。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有哪些?[ 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研 ]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的主管部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作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均是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有:

(1)法制司。负责起草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

(2)养老保险司。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事务的管理。

(3)失业保险司。负责失业保险及相关事务的管理。

(4)医疗保险司。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事务的管理。

(5)工伤保险司。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管理。

(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7)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乡村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

(8)直属事业单位。例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管理;社会保险研究所,负责社会保险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工作。它们虽然不在行政序列之中,但又直接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地方各级政府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按此设置内部机构。

5. 国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哪几种类型? [ 武汉大学2010年研 ]

答:国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有集中统一型统分结合型、分头自治型、市场动作型四种,其特点如下:

(1)集中统一型。其特征是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只建立一个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征集税费和社会保险支出,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务。例如,英国的社会保障部,就集中统一管理几乎所有社会保障事务。

(2)统分结合型。其特征是立法、政策、资金、监督等四种职能,实行统一管理,而具体的社会保险各项目管理,是分别由各职能部门分工管理。法国是统一立法、统一资金征集管理、统一实行监督,但社会保险局负责医疗、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管理,国家劳动部则承担失业保险的管理。

(3)分头自治型。其特征是在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督下,各种社会保险项目实行分头自治管理,相互独立运作。例如,德国的医疗保险、年金、战争被害者的援助等丁作由劳动社会部自治管理; 医疗、保健、食品卫生、医药和社会福利则由青少年、家庭、妇女保健部实行自治管理。

(4)市场运作型。其特征是政府部门只作一般监督和政策规划,而社会保险的具体事务,都转由民间部门据立法参与运作和承办。例如,智利的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只管制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体业务和基金运营都由包括私营保险公司在内的民间机构承担,政府对基金运营过程实行动态监督。

6. 社区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作用。 [ 南开大学2012年研 ]

答:社区服务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社会基层组织载体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伸延及必要补充。社区社会保障,又称社区保障,是指在政府的授权和指导下,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以社区为依托,由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为满足社区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围绕各项社会福利对社区居民以及特殊居民而开展的社会保障活动,社区服务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具体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1)补充国家和单位福利的不足,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区服务充分体现出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方针,具有投资少、覆盖面大、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优点,改变了传统的社会保障完全由国家包办的体制。在我国,它是适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2)增进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促进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以家庭为单位,以需求为导向,以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为重点人群,提供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与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就近、方便、快捷、优质、价廉的综合性、连续性的卫生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掌握服务对象,从个人、家庭及人群的健康状况出发,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把国家的医疗保障目标落到实处。在发生疾病流行等紧急事件时,社区医院可以起到第一线救急和预防作用。

(3)完善社会救助,扶贫解困,分担国家的负担,保证社会稳定。社区服务推动了社区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借助社区便利构建了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四位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使社区特殊困难家庭基本无后顾之忧;培育了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社区内再就业和新的就业岗位逐年增加。

7. 社会保障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社会保障管理在运行中需要遵循管理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应当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而遵循某些特定的规则。

(1)公开、公正与效率原则

现代社会保障是公共事务,它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支撑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财政基础亦是社会公共基金,它实质上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有。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应当是透明的,社会保障管理亦必然要遵循公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

(2)依法管理原则

社会保障法制化及其所具有的强制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在各个环节均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运行,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因此,依法管理成为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

(3)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社会目标是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实现的也主要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济或互济互助。有鉴于此,社会保障管理应当奉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同一地区的社会保障事务适宜由该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是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4)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原则

虽然社会保障是一个独立运行的系统,但它与其他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而在运行中需要与其他系统保持协调一致。即使在社会保障管理系统内部,不同的管理机构亦需要在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保持某种程度的合作。此外,管理系统还需要与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实施系统及监督系统保持协调一致。

8. 为什么要强调社会保障实行属地管理?

答: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社会目标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实现的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济或互济互助,

因此社会保障要奉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同一地区的社会保障事务适宜由该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是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除新加坡等少数城市国家或小国家外,各国的社会保障事务通常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下,由各地区组织实施并由各地区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的。

有鉴于此,社会保障管理应当奉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同一地区的社会保障事务适宜由该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是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四、 论述题 1. 论述我国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 华中农大2009年研 ]

答: (1)我国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仍存在社会保障管理仍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机制、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集中管理优势未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不够,资金运作缺乏长期预备机制等问题。

(2)我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根本指导思想。根据这个指导思想,针对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应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①政策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以法制管理为主。

社会保障以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为宗旨,管理对象具有社会的广泛性和全民性,管理过程极为复杂,涉及国计民生的普遍性和根本性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实现法制化管理是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没有法制化管理,社会保障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政策管理可作为法制管理的必要补充和调节手段。

②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确保国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

今后我国在调整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管理责权时,应侧重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使集中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具体来说,,可以遵循如下进程: a.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 b.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并为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创造条件。要让地方政府充分负起责任,发挥分散的优势,特别是在对信息要求较高的社会救助和公共卫生领域。我国应重视发挥社区服务的积极作用。 今后,我国应在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明确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事权财权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转移支付逐步实现各地居民相对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社会保障预算是政府介入社会保障活动,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财力支持社会保障的总体情况,便于人民监督,也为了社会保障基金能够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综合考虑各方面条件,我国在建立、发展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a.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与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别编制预算,不合并编制预算。

b.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c.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必须稳步增加。

d.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社会保障收支及基金结余投资运营的管理。

为此,首先,,需要加强立法,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有法可依;其次,需要建立与社会保障预算要求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最后,相关审计部门也应适当调整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强化审计监督。

2. 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规则。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3年研 ]

答: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规则论述如下: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机制由四个相互协调的系统组成,其中:法制系统是实施社会保障的客观依据,管理系统是实施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实施系统是实施社会保障的执行主体,监督系统是实施社会保障的基本保证。

(1)分层负责

它客观上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或最高层次是法制系统,它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系统、实施系统和监督系统的共同依据,是规范性层次。第二层次是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 其中前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各种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实施内容履行管理之责,同时接受监督系统的监督;后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对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与实施系统的监督职责,其中重点是对实施系统的监督,它可以概括为管理与监督层次。第三层次是社会保障的实施系统,它依据法律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种社会保障事务,同时接受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监督系统的监督,从而是具体实施层次。上述三个层次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它们共同推进着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

(2)系统运行

在社会保障宏观运行机制中,法制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系统和监督系统共同构成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不仅缺乏任何一个系统都会导致整个社会保障运行陷入非正常状态,而且任何一 个系统的非正常也会导致整个运行系统的非正常。例如,没有相对独立法制系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会失去操作的客观依据;没有相对独立的管理系统,社会保障的实施会陷入混乱之中;没有相对独立的实施系统,社会保障的运行将陷入政事不分、职责紊乱的局面;没有健全的监督系统,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非正常状态将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并得到纠正。同样,如果法制系统不合理, 社会保障的管理、实施、监督系统便很难正常地运行;如果管理系统不正常,社会保障运行机制中的其他系统也会失常;如果实施系统非正常,则可能导致运行成本倍增,并损害国家和社会成员的利益;如果监督系统非正常,则只能是越权干预或形同虚设,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将失去保证。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是上述四个系统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整体系统的运行,每个系统都应该在运行中保持正常状态并在整体系统中发挥作用。

(3)明确职责

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的四大系统是一个整体,但又各自相对独立地在社会保障运行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并严格地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法制系统承担的是规范项目体系、 制定运行规则的职责;管理系统承担的是依法管理即主要充当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和对实施系统的执法裁判的职责;实施系统承担的是具体实施社会保障事务即直接与受保障者打交道的职责;监督系统承担的是依法对社会保障管理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职责。如果上述系统职责不分就必然会造成功能紊乱,如管理部门直接实施社会保障事务,或实施系统不服从管理、监督,等等,都会导 致系统间的职责紊乱,进而使各系统的功能失常。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虽然是一种定型的、有序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但同时也是造成政府与企业职责不分、功能失常现象的重要原

(4)双向制约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只具有单向制约性,即政府制订法规政策,然后由政府部门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而合理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其四个系统之间却存在着双向的或相互的制约性,如法制系统对其他三个系统均起着规范与制约作用,其他系统的运行不能违背法制系统的规范,但其他在运行中若发现法制系统的不足时又可以推动法制系统的修订与完善;管理系统行使对实施系统的管理职权,但又须接受法制系统的约束和监督系统的监督;实施系统依法实施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事务,却需要同时接受管理系统、监督系统的管理与监督;监督系统接受法制系统的约束,不能介入具体的社会保障管理与实施,但可以行使对管理、实施系统的监督权。可见,上述四个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使整个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具备了内在的免疫力,从而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宏观运行机制应当是一个分工明确、结构严密、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并相互协调的大系统。法制建设的体系化、管理组织的严密化、实施机构的网络化、监督机构的权威化,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良性发展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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