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梅戏文化建设(大动作黄梅戏之乡)
为推动黄梅戏的保护和传承,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安庆市黄梅戏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安庆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黄梅戏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安庆素有黄梅戏之乡的美誉,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进一步保护传承黄梅戏,建设文化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附安庆市黄梅戏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进一步保护传承黄梅戏,建设文化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梅戏艺术的保护、传承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黄梅戏保护传承,一是指黄梅戏艺术整体的原生态保护、继承和创造性传承、发展;二是指黄梅戏及相关艺术载体的保护传承。包括:
(一)黄梅戏声腔音乐与曲谱;黄梅戏剧目与剧本;黄梅戏表演、导演艺术;与黄梅戏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等。
(二)与黄梅戏相关的行头、砌末等实物,以及演出场地、场所、建筑和设施。
(三)黄梅戏演出团体,创作研究机构,艺术教育单位,组织、辅导和指导群众艺术活动的单位,从事戏曲文物、实物、资料的征集、收藏、展示的单位。
(四)上述专业门类的从业人员。
(五)与黄梅戏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黄梅戏保护传承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是黄梅戏保护传承工作的主体,应当加强对黄梅戏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黄梅戏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者,负责本行政区内黄梅戏保护传承工作。财政、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职能,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做好黄梅戏保护传承所必需的配套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梅戏保护传承工作。
第三条所列团体、机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黄梅戏保护传承的实践者,应当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其工作条件和相应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开展黄梅戏保护、传承、宣传、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八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文化、发改、教育、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黄梅戏保护传承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黄梅戏资源的普查和相关史料、实物的搜集、整理、保存,建立艺术档案。要及时发掘、抢救、记录、保护和传承濒临失传的声腔、剧目及相关技艺。
鼓励公民个人和单位参与发掘、搜集、抢救工作,并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黄梅戏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承人档案,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但应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可以自荐为传承人人选。
传承人享有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条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梅戏演出团体、创作研究机构、艺术教育院校及博物馆、文化馆等负有保护传承责任单位的领导,加强组织建设,根据其专业职能,整合人力、物力资源,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并保障其相应权利,提升其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梅戏保护传承相关的基本设施建设,改善黄梅戏创作生产条件,保证本辖区内至少一个标准演出剧院和一个传习场所,满足黄梅戏保护传承需要。黄梅戏保护传承相关的基本设施建设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担负黄梅戏保护传承责任的单位,努力发现、培养各方面专业人才,合理有效地用好人才。
允许担负黄梅戏保护传承责任的全额事业单位,每年在编制范围内多渠道引进人才。
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表演团体,享有用人自主权,在公开招聘黄梅戏专业技术人才时,可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才。
鼓励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订单式教学等办学机制。支持转企改制黄梅戏演出团体自招少年学员,随团培训和委托学校定向培训相结合,对定向培训学员免除学费并给予生活补贴。加大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黄梅戏专业建设力度,对黄梅戏相关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
实施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支持各级各类黄梅戏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黄梅戏艺术精粹。
第十四条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黄梅戏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组织地方黄梅戏表演团体到基层演出,支持其原生态保护性传承示范演出,激励其创新性创作实验演出。通过政府补贴、社会资助、公益演出等方式,降低戏曲演出成本,培育戏曲消费群体。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学将普及黄梅戏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演出活动。
鼓励学校组建黄梅戏社团等兴趣小组,并与黄梅戏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戏曲剧种特色、精品剧目、创作演出等的宣传力度。丰富戏曲艺术传播渠道,创新戏曲艺术传播方式,鼓励戏曲艺术与网络文艺融合发展,鼓励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开展合作,开设戏曲专栏或节目,记录保存、普及传播戏曲艺术成果,增强戏曲艺术的欣赏性和生命力。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在组织各类节庆活动时,应当把黄梅戏的传播、展示、展演作为重点和突出的项目内容。
各地旅游区(点)、特色街区(乡镇),应当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不失时机地开展黄梅戏保护传承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加强黄梅戏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影响面,增强吸引力。办好“中国(安庆)黄梅戏艺术节”、“黄梅戏展演周”,并且逐步扩大规模,提升品质,巩固安庆黄梅戏的主体地位和公信力。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编剧、作曲、导演等创作人员下基层,进社区,深入农村,体验生活,积累经验,加深认知,汲取生活源泉,激发创作热情,提高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民间黄梅戏活动。对民营剧团、业余剧团加大扶持力度,在安排进修学习、职称评定上与国有院团一视同仁;对戏迷票友组织,做好引导、辅导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黄梅戏保护传承,包括:(一)设立保护传承场所,展示传承项目;(二)捐赠黄梅戏史料、资料、文物、实物,或委托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三)捐资或设立基金会,资助黄梅戏保护传承。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黄梅戏保护传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黄梅戏保护传承机构,或将现有县级以上国有黄梅戏专业院团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范围,划转为黄梅戏保护传承机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专业门类和工作需要核定编制、岗位,按岗定员。
第二十三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黄梅戏保护传承的财政投入,为核准的相关场地、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费保障。每年用于黄梅戏保护传承的财政预算和支出,不得少于当年财政预算和支出总额的0.5﹪。
第二十四条设立黄梅戏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专项资金。加强对黄梅戏艺术精品创作生产、重点剧目加工打磨、精品剧目巡演和宣传推广等环节的资金扶持,确保重大戏曲创作项目顺利实施;加大对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扶持。每年对转企改制院团及优秀的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设立“戏曲进校园”专项资金,满足专业单位演出、学生交流展示、教学资源开发需求。实施好百名艺术家进校园计划、校园黄梅戏推广计划、黄梅戏新秀培育计划等,丰富活动形式,保障活动的多样性与常态化。
第二十六条保护激励优秀黄梅戏专业人才。
对转企改制黄梅戏院团在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照全额事业单位落实工资待遇;退休人员按“老人老办法”落实退休人员事业单位退休待遇。
对荣获省级以上文艺奖项的黄梅戏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府奖励。
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黄梅戏专业技术人员,参照筑梦新区做法,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给予生活和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黄梅戏保护传承,给予税费优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黄梅戏保护传承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内传承人传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第三十条 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梅戏保护传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市和市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传承管理职责的;
(二)在保护传承项目和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保护传承经费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盗卖、破坏与黄梅戏保护传承直接关联的文物、珍稀史料、孤本资料和相关实物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岳西高腔、文南词、弹腔、曲子戏等稀有剧种的保护传承,参照本条例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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