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员工辞职不给补偿怎么办(公司未经协商即单方调整工作地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变化,企业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情形十分常见可是,由于企业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方式方法不正确,双方之间的争议时有发生已在公司工作两年多的王某,就因为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而辞去了工作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近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了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普通员工辞职不给补偿怎么办?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普通员工辞职不给补偿怎么办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变化,企业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情形十分常见。可是,由于企业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方式方法不正确,双方之间的争议时有发生。已在公司工作两年多的王某,就因为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而辞去了工作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近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了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6月1日,王某在入职当天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销售员职务、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同时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变更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之后,王某一直在公司所属一家商店从事销售工作。
2021年9月27日,公司通知王某到通州店面工作。王某表示,她家住朝阳区,每天到通州上班路程比较远,但多次与公司协商希望仍在原店工作均没得到公司同意。而公司在双方未就工作地点变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便在微信工作群里通知将王某调到通州店工作,并将王某安排在新的排班表上,想以此强迫王某到通州店工作。
2021年11月19日,王某以公司无理由单方面调岗且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后,王某又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909.67元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工会律师发现违法调岗证据,公司被裁决支付经济补偿
提起劳动仲裁后,王某感觉自己缺乏法律知识,弄不清以什么理由、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向公司索要离职经济补偿金。经多次咨询,有朋友告诉她北京市总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于是,她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请求工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务。经审核,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该中心在第一时间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滕鑫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
经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滕律师认为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公司的调岗是否合理、是否与王某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基于此,滕律师指导王某搜集了她与公司进行调岗沟通的全部材料,然后根据案情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筛查整理。
通过查阅王某与公司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滕律师发现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公司一直在强调王某应当尽快到通州店上班,未就调岗的原因、调岗后王某遇到的困难如何解决等问题进行协商。相反,王某的态度很明确,其一直在拒绝公司的调岗要求。由此,滕律师认为,这些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公司并未说明调岗的合理性,即便协商过,双方亦未就调岗一事达成一致意见。
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表示,知晓王某住朝阳区且向公司表示过调岗安排不合理,并不同意调岗。但是,公司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有权对王某进行工作岗位和地点的调整。王某拒绝岗位调整并提出辞职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滕律师认为,从王某提交的微信记录看,公司发出调店通知后,王某明确予以拒绝。公司虽主张与王某沟通过调店事宜,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调店的合理性进行举证。因此,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应采信。
仲裁机构审理查明,公司与王某就调店工作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公司亦未要求王某留在原岗位继续工作,进而导致王某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决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909.67元,且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公司不服,并以“劳动仲裁机构在裁决中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2022年7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司突然向法院提交一系列新的证据。面对公司的“证据突袭”,滕律师进行了当庭质证。
仔细审核公司提交的诸多证据后,滕律师认为,相关证据均指向案件事实,而事实的认定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完成,且事实认定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在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中的法定审查范围。由于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仅仅证明事实性问题,对法律适用没有任何关联性,对其主张不应采信。
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滕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已在仲裁阶段审查完毕,本次审理仅仅对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公司主张的撤销理由依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劳模律师说法
变更职工工作地点必须协商一致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金晓莲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案件也给用人单位提个醒,就是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要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总之,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必须依法合规。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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