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足尖上的酸菜(从足尖上的酸菜)

作者:贺诗岚(实习)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从足尖上的酸菜(从足尖上的酸菜)(1)

内容来源/蚂蚁合规

编辑/天倪互联网中心

图片/蚂蚁合规

近日,《足尖上的酸菜》在央视“3·15”晚会隆重上映,湖南插旗菜业被点名曝光。作为康师傅等多家知名企业的酸菜供应商,湖南插旗菜业用于内销的“老坛酸菜”实则是“土坑酸菜”,糙汉子们或赤脚或穿拖鞋一脚一脚踩在酸菜上,想想那酸爽确实是够味了。

日常生活中,因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消费者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说说食品消费维权的那些法律事儿。

从足尖上的酸菜(从足尖上的酸菜)(2)

01、商家和生产厂家互相“踢皮球”,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因此,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或生产厂家主张损失赔偿。

02、网购食品出现了问题,向谁索赔?

网上购物因其便利性深受大众欢迎,然而网购食品却存在不少潜在风险。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加强了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对于自营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商平台作为食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自营产品,消费者可向平台内食品经营者(即售卖的网店)要求赔偿。电商平台存在过失的,如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信誉未进行审查等,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足尖上的酸菜(从足尖上的酸菜)(3)

03、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可见,消费者可主张赔偿的范围实际包括两部分,即损失和惩罚性赔偿金。其中,损失指实际损失,主要是指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因食用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如医疗费、营养费;而惩罚性赔偿金,消费者则可以按支付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进行主张,且食品安全法还同时设置了1000元的最低赔偿金门槛,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并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便问题食品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同样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过度维权需谨慎

消费者维权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过度维权则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和灾难。司法实践中,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颇具争议。

我们来看郭利施恩奶粉巨额索赔的案例:

2008年,郭利一岁多的女儿喝施恩“三聚氰胺”问题奶粉患严重肾炎,郭利开始维权。

2009年6月,施恩公司协商补偿郭利40万元,郭利放弃追诉。

此后,媒体播出郭利反映的问题奶粉节目,施恩公司紧急派人主动与郭利联系,郭利此次索要赔偿300万元,施恩公司以郭利敲诈勒索为由报警。

2009年7月23日郭利被刑事拘留。

2010年1月8日,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郭利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2月5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利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0年12月30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郭利父母以郭利无犯罪动机和行为为由,再次提出申诉。

2015年5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7年3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改判郭利无罪。

郭利的维权之路,在其足足坐满5年大牢,跨时8年之久后终于被改判无罪,因此过度维权还需谨慎。

05、写在最后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消费者自身有更高的谨慎态度和维权意识。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标签信息是否完整,并查看食物感官性状有无腐败变质、混有异物等明显异常,购买后,还应妥善保存购物凭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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