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非要说能过去这能过去吗(把那两个货车司机放了吧)

货车司机非要说能过去这能过去吗(把那两个货车司机放了吧)(1)

今年元月,辽宁两货车司机因为去过疫区未履行报备手续,造成疫情传播,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货车司机非要说能过去这能过去吗(把那两个货车司机放了吧)(2)

今天有最高法院原法官黄应生认为:“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货车司机非要说能过去这能过去吗(把那两个货车司机放了吧)(3)

支持黄应生的建议的结果部分,但是对他提出的纠错理由不认同。

他建议纠错的根本理由是“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并没有从法律的根基——私产伦理角度进行阐述,虽然追求纠错的愿望、甚至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好的,但是却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这种隐患就是:法令制定者的立法或者规定,可以也应当左右司法判案。照此逻辑,法律就没有了恒定的标准,立法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法,将立法当成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而司法机关在这时候,只是他们制定的立法的技术员,法官只是一个复读机的角色。

这时候我们就要问:如果立法本身错了怎么办?这时候法官是不是成了迫害他人的帮凶?

所有立法,都必须接受人类理性和更高的律令的审视与检验。立法并不当然地成为法律,只有那些合乎更高标准的立法,才是法律,才能成为司法裁断的依据,我们称之为“良法”;而那些本身不符合该标准的立法,就不是法律,而是打着法律名义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恶法”。

这个更高的终极标准,就是私产伦理。

合乎私产伦理的,我们就称之为法律;而违背了的,就是立法。或者用自然法学派的说法,前者是自然法,后者是实在法、成文法。

为什么合乎私产伦理的就是法律,反之就只是立法和命令?

因为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定纷止争,而定纷止争的前提和规则就是财产权。只有在侵犯财产权的时候,法律才应当出现;如果一种行为并未违背私产伦理,那么这就是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就不应当出现。正如巴斯夏所说:“让法律存在的,不是正义,而是不正义”。

货车司机非要说能过去这能过去吗(把那两个货车司机放了吧)(4)

财产权规则,即“同等自由”原则,一个人可以在私产范围内做任何事,只要他不侵犯他人的同等自由。你的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这种互不侵犯原则是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的基石;正是因为人类通过理性认识到互不侵犯财产权,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长远利益,由此分工交换合作的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如果不这样做,人类将陷入无休止的杀戮和冲突之中,最终导致合作的瓦解和社会的解体,甚至会走向消亡。

这种原则是一以贯之的,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任何立法,如若违背了这个原则,都与人类的理性相违背,都会制造冲突和对立,都将使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不保,那么就必然与立法的目的自相矛盾。

收容遣送制度、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古代的殉葬、连坐,之所以并不是法律,就是因为它们违背了私产原则,侵犯了个人自由,那么理所应当地,应予废除。哈耶克说,现代世界95%的法律,都是打着法律名义的命令,都应当予以废除。

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不可陷害”这样的自然法,为什么永远有效,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就是因为它们合乎私产原则,是永远不会改变的。这才是真正的法律。

如果我们反对私产伦理,首先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你首先对自己的身体有无可辩驳的所有权,你所支配的财产,是你活下去的基础;其次,就是否定了人类的理性;最后,就是将人们在社会和平合作中形成的良善规则排除,交由一个有权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设定,那将会血流成河。

是人们用社会合作中的私产规则来要求、衡量和评判那些手握大权的人,而不是他们设定一个武断的标准让人们去服从。

法官,应当按照人们在私产社会中形成的规则去断案,他们的工作是去“发现”和抽象出这种规则在经验领域如何运用,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公道的服务,而不是背法条、按照那些武断的标准去裁判,那就是在贬低和羞辱法官这一职业。

货车司机非要说能过去这能过去吗(把那两个货车司机放了吧)(5)

由此我们可以反思:当一种行为昨天是犯罪,今天不是犯罪,或者恰恰相反,那么我们应当检讨的是,我们的犯罪理论是不是出了问题?

就本案而言,如果仅仅是未报备,并不是构成故意传播并造成危害的充分条件。造成了多少人被感染被隔离——累计感染人数和隔离人数,也不一定是他们的直接责任,以及花费了多少财政损失,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律责任只应当是直接责任,而不应当是无限地追溯。否则,你打了他一拳,他生气了去放火,放火的责任也成你的了。

因此如果没有他们故意传播的证据,那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疑点利益归被告,本就不应当定罪;已经定了的,就要立即纠错。

根据病毒特征的变化调整防疫政策,是正确的,放了他们,更能体现逻辑一致,所以不要有什么心理负担,没人拿这个事情做文章的。再说了,疫情三年,货车司机们、以及所有辛勤打拼的人们,都不容易,法律不外乎人情,放了他们,更能体现对民众的关心。

有人抬杠,说那过去的啥啥啥、啥啥啥,难道都要纠正?

我们的回答是,当然。

只要有明确的被侵权人(及其继承者)和侵权人,有确凿的证据,即使过去一千年,也应当纠正。某位日本鬼子当年若是抢了我国某位老百姓的东西,只要后代都健在,证据很充分,要回来是正确的。难度多大,与正确和错误没有关系。

如果不是这样,就是承认历史和现状皆合理合法,那还不如说抢劫有理。

货车司机非要说能过去这能过去吗(把那两个货车司机放了吧)(6)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