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检察意见书(为民办实事赤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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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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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王玥,王玥,您好!

王 玥: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但是近年来,工厂排污、砍伐森林、废气排放等污染行为频发,《民法典》直面难题,在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今天,检察官说法就和您来说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要负什么责任?

王 玥: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我国民法典在总则中确立了“绿色原则”,在各分编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侵权责任编设立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绿色专章,从四个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制度安排。首先,对侵害生态环境的加害行为进行了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使得民事法律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救济范畴,由原来的“污染环境行为”扩展为现在的“污染环境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扩大了民法对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进而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主持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如果有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该如何确定?

王 玥: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有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本条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并对其进行了补充完善。首先,增加了“破坏生态”,明确了该条对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适用;其次,在确定承担责任大小的考虑因素中增加了污染物的“浓度”“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规定得更加全面细致。例如,在某镇政府起诉张某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多名侵权人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法院综合考虑了各主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有无经营许可证,以及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流转及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各主体责任。

主持人明确责任到人后,民法典如何给予侵权人惩罚?

王 玥:最近几年,经常有一些媒体报道,说很多游客去旅游,最后变成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凶手。这些人的行为不仅非常不道德,损人利己,而且也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也有专门的明文规定。首先,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这种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做出惩罚性的赔偿,这点规定特别重要,就是除了正常的赔偿之外,还有一个惩罚性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次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主持人:可以为我们举例说明一下吗?

王 玥:那我们来讲讲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单位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1124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山上倾倒,造成了周边环境和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用水。经鉴定,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00万余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万余元。受污染地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5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处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海蓝公司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主持人:对于这种造成生态损害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修复,这个是法定责任。这个时候有人要问了,如果不肯修复怎么办?

王 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也就是说如果侵权人不修复的话,有关部门和组织就会自行修复或者找专家来修复,那么到时候的费用还是由侵权人自己来承担,像刚刚说到的案例一样要支付修复费用了。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王玥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王玥,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王 玥: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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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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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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