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基本要求(江苏徐州为基础教育)

日前,《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包括总则、资源供给与保障、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治理、评价与监督等内容,共计8章52条,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教育立法基本要求?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教育立法基本要求(江苏徐州为基础教育)

教育立法基本要求

日前,《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包括总则、资源供给与保障、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治理、评价与监督等内容,共计8章52条。

江苏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昊表示,《条例》在内容上注重全面贯彻新时代教育政策法规,既有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对《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国家和省级层面重要文件精神进行归纳吸收,将学校和教师减负、“双减”、家校共育等内容写入《条例》,将政策要求上升为法规规定。

“《条例》还确立了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分别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徐州市教育局局长石启红告诉记者,《条例》不仅厘清了管理体制,还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单位在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工作中的职责。

“这是全省13个设区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的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出台《条例》是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理念的提升与变革,也是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自信底气与庄严承诺。”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庄志刚表示,针对群众最关心的教学质量等热点问题,《条例》构建了系统化支撑措施,如规定了完善课程建设、加强课堂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强化教研工作等内容,明确了“推进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全学段协同的创新人才培养”等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条例》还分别对幼儿园、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以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教育投入相对不足、学龄人口持续高峰、教师结构性缺编等制约基础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破解之道。徐州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处长李进强表示,因徐州教育体量大,生均教育经费常年处于全省后位。为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做到两个“只增不减”。

针对教育资源缺口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育资源预警机制,会同资规部门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组织或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新改扩设计和竣工验收,并对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提出“四同步”的要求。

针对教师结构性缺编、综合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落实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教师总量,促进乡村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培养、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等。

为加快推进基础教育发展体制创新,《条例》规定人社部门、教育部门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制定并落实新入职非师范类专业教师岗前脱产培训制度,开展定向乡村教师培养,鼓励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到乡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任教任职,实行走教制度,根据实际给予补贴,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等。(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 记者 李大林 通讯员 颜海涛)

作者:李大林 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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