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聚众斗殴致他人轻微伤怎么判(三人吃夜宵时谈)

在福建浦城县,三人在吃夜宵时,谈及“与女友吵架”“七年之痒”等话题,遭到邻桌嘲笑。双方发生冲突。

三人中,一名23岁男子用啤酒瓶击中对方额头,致其轻伤一级。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该男子于11月25日被检察院起诉。

12月28日,中国检察网公开了该案的起诉书。

多人聚众斗殴致他人轻微伤怎么判(三人吃夜宵时谈)(1)

据起诉书,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出生,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浦城县。

经检察院查明,2021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孟某某、徐某某,在浦城县一麻辣烫店吃夜宵。

其间,三人谈及“与女友吵架”“七年之痒”的话题。位于麻辣烫店里间的周某某听到三人聊天后发笑,孟某某质问谁笑话自己,周某某马上道歉。

吃完夜宵后,李某甲一行三人走出店外,孟某某因被嘲笑一事心中不悦,又折返回周某某、叶某某那桌质问对方,双方因此发生冲突。

李某甲察觉后即前往查看情况,亦与对方发生冲突。

在与对方互殴期间,李某甲用啤酒瓶击中叶某某的额头。

双方被旁人拉开后在店外再次发生口角,李某甲与叶某某、周某某互殴。孟某某则与后来赶到的李某乙互打,直至孟某某后背受伤流血双方方才停止。

经浦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与被害人叶某某协商赔偿其8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叶某某5000元人民币,取得对方谅解。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于2022年3月1日被当地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福建省浦城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九派新闻记者 杨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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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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