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间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大竹买卖房屋纠纷)

中国网四川11月26日讯:(记者 田怀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展以来,全国上下重点围绕依法治国会议精神开展各项工作,从国家、社会、人民等各个层面诠释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原则、重大任务和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新要求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有部分地方民众践踏国家法律法规,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兄弟间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兄弟间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大竹买卖房屋纠纷)

兄弟间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中国网四川11月26日讯:(记者 田怀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展以来,全国上下重点围绕依法治国会议精神开展各项工作,从国家、社会、人民等各个层面诠释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原则、重大任务和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新要求。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有部分地方民众践踏国家法律法规。

近日,家住四川省大竹县文星镇方斗村村民黄姓女士向本网记者来电反映,她与本镇大安村村民黄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交完购房款,购房后为了尽快还清买房时的借款,自己和老公一同外出打工。在2011年1月回家后发现,卖方黄某某擅自将底楼的大门锁更换,导致自己有家难归,望媒体介入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让自己尽快住进新房,享受自己平静的生活。为了证实黄女士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记者近日驱车前往目的地文星镇一探究竟。

买方:

卖方以占用集体土地不能买卖为由 终止房屋买卖协议

据购房者黄女士介绍,她与卖方黄某某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共识,于2009年11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黄某某自愿将他自己位于大竹县文星镇文竹街173号自建3楼一底及地下室的房屋以184800元人民币一并出卖给自己,“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自己就将买房款一次性支付给黄某某,同时,黄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将房产证、土地证一并交付给了自己。自己所购买房屋原产权证显示为46.80平方米,改建后的产权证显示为62.4平方米。黄某某在房屋买卖交易当日并没有向自己声明该栋房屋多占集体土地15.6平方米建筑用地,此时,她们双方对买卖事实都没有任何争议。在房屋出卖后的2010年房价猛涨,黄某某自认为卖亏了,当即悔约。期间,黄某某于2011年1月份未争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通道大门锁更换。目前,卖方黄某某也不返还购房款,又不让自己的家人入住,致其家里的老人及其小孩不能回家,给全家人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不变与痛苦。事态的发展,导致了本人夫妻关系破裂。

卖方:

出售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 我尊重法院的判决

文星镇文竹街173号自建3楼一底的房屋系自己和老婆张某某及其母亲共有财产,2008年黄女士找我要买自己的房屋,我当时告诉她,一、二楼是妻子张某某的,三楼系自己的,黄女士当时问我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我告诉黄女士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黄女士告诉我:“既然是自己的名字,你还犹豫什么?你就直接签都可以了。”在2009年黄女士再次找到我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次看房的第三天黄女士叫上她的亲戚共有10多人来到现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她叫我给她出具184800元的收据,此时,我就给她出具了一张184800元的收据,当日下午她才给我支付了164800现金,下欠2万元分2年支付给自己,当年春节期间她父亲黄友福(音)支付了一万,二次支付时间为次年的2010年9月1日支付了部分,下还欠2600元钱至今就没有支付,买方黄女士告诉我这2600元就作为自己居住的租房款。 当初出卖房屋只是自己的财产,自己妻子及其母亲本人没有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这足以证明她人财产是不愿出卖,协议上并没有自己妻子及其母亲的签字,故此,该份协议理应不产生法律效力。大竹县人民法院对此事已经做出判决,自己对大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现已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发回大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自己将会等待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卖方黄某某如实对记者说。

政府:

房价上涨引起房屋买卖双方起纠纷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该镇分管副镇长申群阳(音)。申副镇长告诉记者,此次纠纷发生后镇政府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均无结果。同时,县政府办于同年11月18日也组织召集法院、公安、司法、法制办、国土等相关部门在大竹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协调会议。自己分管这块刚接手不久,在没有接手这块工作之前也知道一些情况。买卖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当时签订买卖协议后,买方也支付了买房款,卖方也给了买方房屋,双方也没有如何争议,与政府更没有任何牵连。在2009年房价还没有起来,当时还在租,在租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房价上涨,卖方觉得卖便宜了,自己就以占用了15.6平方米集体土地不能买卖为由,说买卖合同无效,不履行该买卖合同约定条款。当时买房的黄女士将房屋买卖手续办完后就外出打工离开了居住地,家里就留有老人和小孩,临近春节,黄女士的家人回乡下老家过春节,待老人和小孩回到文星镇后发现门锁更换无法进入居住,此时,老人才通知远在他乡打工的女儿黄某,黄某接到通知后才赶回文星镇先是走的信访渠道。因为该纠纷涉诉、涉法,信访部门就将材料移交到政法委。最后,买方黄女士一纸诉状,起诉到石子法庭,石子法庭将该案件转到大竹县人民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卖方不服再次上诉到达州市中院,中院认为该房屋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最后中院以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发回从审。目前,该案一直还没有审理判决。

本起纠纷中所提到房屋卖方当初扩建时,超占集体土地15.6平方建筑土地,并没有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相反,依法取得了相关证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国土

扩建超占属实,变相处罚相互抵平

就此事,记者拨通了时任文星镇国土所所长潘沂志了解相关情况。潘沂志告诉记者,“他现已不在国土所任职了,就黄某的房屋买卖纠纷一事所牵涉到占用集体土地的问题,他已经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显示很清楚。记者从潘沂志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看见,1995年至1996年文星区国土所修综合大楼,当时他担任国土所所长,由于综合办公大楼后面挖了一个鱼池,因河里涨水,影响房屋安全他叫黄兴会买的泥巴将鱼池填平,因1996年黄兴会修国土所后面的房子,在房子后面又修了房子约15平方米,他没有收黄兴会的罚款,同时也没有支付黄兴会填埋鱼池的费用,相互低平。”

建管

超占集体土地 国土部门出具了书面证明

据文星镇建管所长罗胜琳介绍,黄某某自己将在文星镇街道住房于2009年卖给同姓黄女士,由于黄某某的房屋超占了15.6平方米集体土地地面建筑,导致房屋买卖纠纷出现。建设部门当时给黄某某办理相关证件时,是因国土部门出具了超占15.6平方米集体土地原因及情况说明,当时在这种情况下,建设部门才颁发了相关证件。

记者手记:

本案房屋买卖纠纷的起因,我们不难看出就是一桩因房屋买卖协议的不规范及事先卖方建房超占集体土地所致。当初,买卖双方多家留意协议内容及其约定条款,事后,或许不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作为买卖双方一笔写个“黄”字,都称为自家人,双方应该本着多理解对方,多换位思考对方的感受,配合主管部门尽快处理好此事,让买方能有个安定的居住环境。

同时,作为主管部门,当初在处理该起违规超占集体土地的同时,为了程序从简,忽略了细节问题。记者个人认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期间本着依法、依规的处理各种问题,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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