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实务(劳动法律实务填写应聘)
问题:有些用工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员工入职时填写的应聘、入职登记表就是劳动合同,这种说法是否成立?,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实务?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实务
问题:有些用工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员工入职时填写的应聘、入职登记表就是劳动合同,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解答:入职申请表、登记表通常不具备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也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不能等同劳动合同。
01 浙江--【(2018)浙02民终1461号】
劳动者应聘登记表虽载明工资约定、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等,但其主要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基本就职信息,如尚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02 四川-- 【(2018)川01民终642号、(2018)川01民终3941号】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即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重在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应考查是否具有相关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
03 广东--【(2019)粤03民终85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故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不限于特定版本的《劳动合同书》,认定一份书面的文件是否属劳动合同,取决于该书面文件是否体现了双方已就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条款达成一致。劳动关系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是“应当具备”的条款,第二款对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条款更表述了“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故可以认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项到第(八)项内容属劳动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本案的《入职申请表》是一页的表格,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劳动者填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验、教育机构、家庭成员、能否出差、填表人申明和入职培训信息。第二部分由用人单位填写,包括入职时间、所属部门、职务、试用时间、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故从上述《入职申请表》的内容看,劳动者个人填写的内容虽然可以认定表达了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意见,但并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故不构成向用人单位发出的要约。而由用人单位填写的部分虽然包括入职时间、所属部门、职务、试用时间、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但也仅仅是表明了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在上述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实际上并未经过协商达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具有约束力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故,该《入职申请表》不属书面的合同。
04 广西--【(2017)桂01民终1136号】
劳动者已填写《入职表》《转正申请表》的,可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入职表》和《转正申请表》已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认为这两张表已经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入职表》和《转正申请表》并没有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报酬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基本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用人单位以此主张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05 陕西--【(2019)陕01民终11339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虽然有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等事项,但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填写并签字,未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不能因此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故用人单位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以及《转正申请表》,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且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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